
事项名称: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
子项名称:
1.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核定;
2.城市公交票价核定;
3.城市供水价格核定;
4.出租车运价核定;
5.管道燃气价格核定;
6.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核定;
7.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
8.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核定;
9.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核定;
10.殡葬服务收费和公墓服务收费标准核定;
11.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核定;
12.政府投资或政府参与投资的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核定。
审批类型:承诺件
事项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
3.《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15〕31号);
4.《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闽价成〔2007〕441号);
5.《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闽价综〔2015〕325号);
6.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闽价成〔2016〕145号);
7.《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12〕524号);
8.《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价服〔2012〕308号);
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若干意见》(闽政〔2002〕46号);
10.《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闽价商〔2007〕408号);
11.《福建省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定》(闽价服〔2006〕432号)。
办理程序(流程):
股室受理→成本监审→集体审价→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并办结。
办理条件、申报材料:
1.核定或调整审批项目的申请文件(原件);
2.定价成本监审表(原件);
3.《1.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核定》另需申报材料: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立项、投资、用地批文(原件或复印件);
4.《2.城市公交票价核定》另需申报材料:属于新增加的公交线路,需要交通运管的审批文件(原件);
5.《5.管道燃气价格核定》另需申报材料:管道燃气企业的资质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6.《9.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核定》另需申报材料:游览参观景点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
7.《10.殡葬服务收费和公墓服务收费标准核定》另需申报材料:公墓项目审批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法定(规定)时限:5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1.承诺时限不包含依法需要听证(40个工作日)、资质机构评审(12个工作日)、补件、上报(转报)步骤所需时间,但必须告知此环节办理时限;2.情况复杂或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成本监审结论的,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经营者,一次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54个工作日,延长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
受理部门:清流县物价局
受理地址:龙津镇凤翔街129号二楼
收费标准:无收费
联系电话:5328625(办公电话)
投诉电话:5325115(县效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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