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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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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清流县物价局《办事指南》--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1-12项)
内容概述 清流县物价局《办事指南》--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1-12项)
有效性 有效

清流县物价局《办事指南》--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1-12项)

发布时间:2016-07-20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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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事项名称: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

子项名称:

1.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核定;

2.城市公交票价核定;

3.城市供水价格核定;

4.出租车运价核定;

5.管道燃气价格核定;

6.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核定;

7.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

8.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核定;

9.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核定;

10.殡葬服务收费和公墓服务收费标准核定;

11.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核定;

12.政府投资或政府参与投资的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核定。

审批类型:承诺件

事项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

3.《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15〕31号);

4.《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闽价成〔2007〕441号);

5.《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闽价综〔2015〕325号);

6.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闽价成〔2016〕145号);

7.《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12〕524号);

8.《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价服〔2012〕308号);

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若干意见》(闽政〔2002〕46号);

10.《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闽价商〔2007〕408号);

11.《福建省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定》(闽价服〔2006〕432号)。

办理程序(流程):

股室受理→成本监审→集体审价→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并办结。

办理条件、申报材料:

1.核定或调整审批项目的申请文件(原件);

2.定价成本监审表(原件);

3.《1.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核定》另需申报材料: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立项、投资、用地批文(原件或复印件);

4.《2.城市公交票价核定另需申报材料:属于新增加的公交线路,需要交通运管的审批文件(原件);

5.《5.管道燃气价格核定》另需申报材料:管道燃气企业的资质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6.《9.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核定》另需申报材料:游览参观景点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

7.《10.殡葬服务收费和公墓服务收费标准核定》另需申报材料:公墓项目审批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法定(规定)时限:5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1.承诺时限不包含依法需要听证(40个工作日)、资质机构评审(12个工作日)、补件、上报(转报)步骤所需时间,但必须告知此环节办理时限;2.情况复杂或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成本监审结论的,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经营者,一次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54个工作日,延长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

受理部门:清流县物价局

受理地址:龙津镇凤翔街129号二楼

收费标准:无收费

联系电话:5328625(办公电话)

投诉电话:5325115(县效能办)

事项名称: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

子项名称:

1.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核定;

2.城市公交票价核定;

3.城市供水价格核定;

4.出租车运价核定;

5.管道燃气价格核定;

6.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核定;

7.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

8.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核定;

9.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核定;

10.殡葬服务收费和公墓服务收费标准核定;

11.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核定;

12.政府投资或政府参与投资的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核定。

审批类型:承诺件

事项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

3.《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15〕31号);

4.《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闽价成〔2007〕441号);

5.《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闽价综〔2015〕325号);

6.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闽价成〔2016〕145号);

7.《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12〕524号);

8.《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价服〔2012〕308号);

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若干意见》(闽政〔2002〕46号);

10.《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闽价商〔2007〕408号);

11.《福建省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定》(闽价服〔2006〕432号)。

办理程序(流程):

股室受理→成本监审→集体审价→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并办结。

办理条件、申报材料:

1.核定或调整审批项目的申请文件(原件);

2.定价成本监审表(原件);

3.《1.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核定》另需申报材料: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立项、投资、用地批文(原件或复印件);

4.《2.城市公交票价核定另需申报材料:属于新增加的公交线路,需要交通运管的审批文件(原件);

5.《5.管道燃气价格核定》另需申报材料:管道燃气企业的资质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6.《9.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核定》另需申报材料:游览参观景点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

7.《10.殡葬服务收费和公墓服务收费标准核定》另需申报材料:公墓项目审批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法定(规定)时限:5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1.承诺时限不包含依法需要听证(40个工作日)、资质机构评审(12个工作日)、补件、上报(转报)步骤所需时间,但必须告知此环节办理时限;2.情况复杂或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成本监审结论的,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经营者,一次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54个工作日,延长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

受理部门:清流县物价局

受理地址:龙津镇凤翔街129号二楼

收费标准:无收费

联系电话:5328625(办公电话)

投诉电话:5325115(县效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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