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5100-0100-2017-00010
  • 备注/文号: 清政文〔2017〕20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03-25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7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清政文〔2017〕20号
来源:清流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7-04-05 16:3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十三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我县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保障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闽政文〔2016〕103号)精神,现将我县2017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下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编限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森林采伐限额下达

省政府下达我县“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42.745万立方米,按采伐类型分项限额为主伐24.625万立方米,抚育采伐5.229万立方米,更新采伐3.763万立方米,低产(效)林改造4.483万立方米,其他采伐4.645万立方米;按森林类别分项限额为:商品林36.258万立方米,公益林6.487万立方米;按森林起源分项限额为:人工林34.94万立方米,天然林7.805万立方米;按权属分项限额为:国有 8.712万立方米,集体34.033万立方米。集体森林采伐限额按照各乡(镇)森林资源所占份额比重分解下达到各乡(镇);国有森林采伐限额按照省政府下达的限额分解下达(详见附件)。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不得超限额采伐。

二、严格规范采伐限额管理

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指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十三五”期间,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并轨,以森林采伐限额作为统一控制指标。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强化措施,切实规范管理,真正把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对分解下达的采伐限额各级不得截留,各编限单位不得突破,不同编限单位间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分别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但必须依法申办采伐审批手续,为简化手续,便民利民,对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可以实行备案制。

三、加强天然林保护管理

2017年是全国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的第二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全国天然林停伐要求和我省天然林保护管理政策。除项目建设使用林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严格规范审批外,严禁采伐天然阔叶林和皆伐天然针叶林,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天然林购买、置换、补偿、补助等试点,建立天然林保护长效机制。

四、规范采伐限额指标分配管理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公开、公正、公平”分配机制,要严格按照《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完善采伐指标“三公”分配工作的通知》(闽林政〔2015〕36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林木采伐计划分配和使用管理意见》(明政文〔2007〕144号)的要求,全面推行“份额分解、分类排序、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分配新机制,及时将本次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到山头地块,并于7月1前将分解结果报县林业局备案。乡级分配中人工林主伐指标的分配是按照小班成熟度进行可伐资源小班排序;乡级分配中更新采伐指标的分配是按照小班优势树种、小班年龄大小排序(更新采伐指标按杉木占70%,马尾松占30%安排)。各乡镇对已提出采伐申请的小班,按照上述小班排序确定的序号进行排序,将森林采伐限额落实到山头地块。抚育间伐、低产(效)林改造、其他采伐因采伐指标较为充足,因此,采伐指标的分配采取依申请分配的方式。同时,各单位要加强指导,加大抚育间伐力度,对商品林提倡实行择伐,进一步提高森林科学经营水平。

五、加强森林采伐限额指标使用管理

此次分解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为各单位2017年采伐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不得突破。原则上,每个林权所有者只能安排一片皆伐伐区。为加快采伐审批进度,对已按照小班排序表安排采伐指标的,必须在伐区设计完成1个月内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否则将收回采伐指标,按小班排序表序号顺延。

六、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健全领导干部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和天然林保护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并要强化责任制的执行、考核及其结果应用。对因保护不力致使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森林经营的监管、指导和服务,依法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附件:清流县2017年采伐限额指标分解下达情况一览表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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