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5100-1300-2018-00046
- 备注/文号: 清政文〔2018〕61 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7-30
为有效保护我县优秀乡土建筑,促进传统村落历史与文化的传承和延续,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将一批具有较高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建筑、红色文化遗址列为我县第五批文物保护单位,充分发挥文物进行爱国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作用。各级各部门务必要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文物保护宣传力度,积极协助文物管理部门抓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落实,依法严肃惩处破坏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做好辖区内的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附件:《清流县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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