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5510-0100-2018-00039
  • 备注/文号: 清安监〔2018〕67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9-07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清安监〔2018〕67号
来源:清流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8-09-14 17:45
  

各乡(镇、开发区)安监站,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

  根据《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

  动火作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安监管三〔2018〕69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特殊作业监管。各乡(镇、开发区)安监站、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加强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强化动火等特殊作业的监督管理,持续开展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加大对动火作业的执法力度,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等特殊作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完善动火作业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企  业应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修订完善动火等特殊作业规章制度,严格作业票审批制度,强化风险管理。特别是涉及动火作业等,务必做到“三个明确”,既明确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域范围,明确涉及一级、特殊动火作业的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动火作业分级的具体标准要求,明确动火作业许可票证审批部门和责任人,实行动火作业提级审批制度,坚决杜绝违章违规动火作业行为。涉及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应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节假日、敏感时期等特殊时段,原则上不得安排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如确需动火作业,应当提级动火管理。要加强动火作业队伍建设,强化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切实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各乡(镇、开发区)安监站要将动火等特殊作业检查作为日常安全检查的必查内容,经常性开展有针对性的明查暗访,严厉打击动火作业环节中的违规行为,对因动火作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严肃查处。

  清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安监管三〔2018〕69号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安监局,有关企业:

  为全面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监管,进一步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等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严格落实省安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监管三〔2016〕60号)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要求,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动火作业历来是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多发环节。2017年全国发生的9起较大以上事故中,涉及动火作业的5起,占事故起数的55.6%;2018年中石化上海赛科公司“5·12”闪爆事故,充分暴露出当前部分企业在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上严重缺失。我省历次安全生产督查督导都发现有的企业存在动火等特殊作业管理不规范问题。为此,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将特殊作业安全管理作为遏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强力督导企业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持续开展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创新监管方式,切实将特殊作业安全监管工作做实做细,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企业因动火等特殊作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势头。

  二、有效落实企业动火作业的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修订完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动火等特殊作业的风险管控,扎实开展作业人员技能培训,严格动火作业许可票证管理,坚决杜绝违章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一)修订完善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必须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和省安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实际情况,认真修订和完善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涉及动火作业的必须做到“三个明确”,即明确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域范围,明确涉及一级、特殊动火作业的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动火作业分级的具体标准要求,明确动火作业许可票证审批部门和责任人。大、中型企业的固定动火区、禁火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等应以车间为单位列出。企业要加强动火作业器具管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杜绝擅自动火行为,凡未经动火作业审批,或动火作业票证失效的,不得借领动火作业器具。

  (二)实行动火作业提级审批制度。涉及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应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节假日、敏感时期等特殊时段,原则上不得安排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如确需动火作业,应当提级动火管理。特殊动火作业提级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提级为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提级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强化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一是企业必须制定动火等特殊作业方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产生燃烧、爆炸所具备的“三要素”(可燃物、着火源和助燃物)以及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认真做好风险分析并制定对应的安全措施。二是涉及特殊动火作业的,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或安全部门负责人必须到现场监督作业,检查作业风险分析情况、作业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和处置情况、盲板封堵(设备断开连接)情况、设备置换情况,以及应急处置准备情况,加强风险管控,确保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到实处。

  (四)加强动火作业队伍建设。企业应当配备实施动火等特殊作业所必须的风险分析、应急处置人员、器材设备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保持人员稳定。

  三、强化动火等特殊作业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46号)要求,多措并举,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等特殊作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一)加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重要性的宣传教育。积极宣传强化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注意事项及相关事故案例等,对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和培训,进一步明确加强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是化工生产过程安全的重要保证,是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重要途径。

  (二)强化动火等特殊作业的分类指导。要认真分析企业在特殊作业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企业不同的技术水平、生产规模、风险特点等,督促、指导企业修订完善动火作业规章制度,制定具体措施,切实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鼓励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区域内企业动火等特殊作业实施第三方专业化监管。

  (三)加强动火作业的执法检查。各级安监部门要将动火等特殊作业检查作为日常安全检查的必查内容(动火作业专项检查表见附件),经常性开展有针对性的明查暗访,严厉打击动火作业环节中的违规行为,对因动火作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票证专项安全检查表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0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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