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5103-0100-2022-00005
- 备注/文号: 清工信〔2022〕52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7-13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商务厅关于下达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的通知》(闽财务外指〔2021〕28号),我县申报清流翔丰鳗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冷链物流服务体系项目、三明市清龙生态兰花有限公司电商展销中心项目、福建省帮马物流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农村智慧物流仓储服务中心项目、清流县嵩溪镇鑫牌豆腐皮厂豆腐皮标准化生产与品牌提升项目等四家企业。省财政厅、商务厅对我县共下达补助资金260万元。
为进一步提升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水平,用好财政扶持资金,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根据《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资金使用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8〕14 号)和《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闽商务〔2019〕218号)等文件精神,各有关企业要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一、基本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基本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主体为依法在清流县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快递物流企业、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企业账证俱全、依法纳税、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资金、无安全生产不良记录、无涉黑涉恶,申报截止日前未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上查询到黑名单;
2.申报项目必须在2020年1月1日-2023年5月31日内新建或发生的,申报起始时间为2022年7月8日,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
3.同一项目已取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
(二)基本申报材料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从事食品生产或经营的经营者还需提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2.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附件1);
3.申报单位开户行证明文件;
二、支持范围和条件
(一)农村产品产销供应链服务体系扶持资金
1.支持内容:支持县域电商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围绕“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一乡一品”、特色优质农产品等资源,发展通过网络销售的农产品检测、分拣、包装及仓储保鲜物流等服务,具备分级、包装、预冷、检测等初加工和商品化预处理设施,搭建农村产品产销供应链服务体系。
2.补助标准:按申报企业农村产品产销供应链服务体系项目投资额给予50%的补助,单个申报企业或项目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材料:《农村产品产销供应链服务体系项目申报表》(附件2);《农村产品产销供应链服务体系项目申请报告》(包含项目建设目的意义、主要建设内容、设备设施现场照片、农产品网上销售的截图、农产品证书、建设合同、付款票据、竣工验收报告);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农村快递物流服务体系扶持资金
1.支持内容:支持县域快递物流企业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整合商贸物流快递资源,开展共同配送,降低物流成本。
2.补助标准:对企业建设农村物流分拣中心、仓储中心、乡村物流体系、农村物流信息管理平台和农村物流运输设施等项目按2020年以来申报企业农村快递物流服务体系项目投资额给予50%的补助,单个申报企业或项目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材料:《农村快递服务体系项目申报表》(附件3);《农村快递物流服务体系项目申请报告》(包含项目建设目的意义、主要建设内容、设备设施现场照片、建设合同、付款票据、竣工验收报告、纳税证明);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三)农村产品标准化建设与品牌提升扶持资金
1.支持内容:(1)鼓励电商企业推进产品标准化、品牌建设,申领SC,品牌设计、申请、授权等。(2)支持县内电商企业、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从生产到加工、销售等各环节的产品质量安全可溯源。
2.补助标准:(1)对通过农产品生产SC认证、品牌授权的电商企业、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按实际认证费用的100%补助,(2)按申报企业农村产品标准化建设与品牌提升项目投资额给予50%的补助,单个申报企业或项目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申报材料:申请SC认证与品牌制授权补助的电商企业须提供《农村产品标准化建设与品牌提升申报表》(附件4)、《农村产品标准化建设与品牌提升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企业简介、企业电子商务平台或渠道的建设运营情况、农产品生产设备设施现场图片、标准化证书及产品销售情况、SC证、品牌授权书及相关投入的票据佐证材料);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等。
(四)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中心扶持资金
——县级农村电商直播公共服务中心扶持资金
1.支持内容: 在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建设电商直播中心、农村产品展示中心(含电商选品区、品尝区)、服务前台、创客中心(孵化中心)等硬件投入与运营投入。
2.补助标准:按申报企业农村电商直播公共服务中心项目投资额给予50%的补助,单个申报企业或项目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材料:《农村电商直播公共服务中心项目申报表》(附件5);《农村电商直播公共服务中心项目申请报告》(包含项目建设目的意义、主要建设内容、设备设施现场照片、建设合同、租赁合同、付款票据、竣工验收报告、服务电商情况;纳税证明);提供相关运营证书及其资质等材料、专家评审意见;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农村电商直播基地扶持资金
1.支持内容: 对被确认并纳入县农村电商直播公共服务中心的县直播基地,建设电商直播间、直播设备、直播背景、农村产品展示架等硬件投入。
2.补助标准:按申报企业农村电商直播基地项目投资额给予50%的补助,单个申报企业或项目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3.申报材料:《农村电商直播基地项目申报表》(附件6);《农村电商直播公共服务中心项目申请报告》(包含项目建设目的意义、主要建设内容、设备设施现场照片、建设合同);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以上项目补助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260万元。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请有关单位、相关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按顺序简装成册,加盖骑缝章。财务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除企业公章外须加盖财务章,将有关申报材料及表格一式三份报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做到合同、单证、票据相符合,申报材料必须完整、真实,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申报的,不予受理。
(二)申报项目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真实性审核、县财政局负责程序性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予以剔除;对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验收;经核验合格的申报项目,经县工信局党组会议研究、进行项目公示等流程后,统一下达补助资金。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 号)和《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 号)等文件精神,项目原则上按“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补助方式,不含土地费、不动产建设成本、租凭费用以及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涉及重复补助部分,或与上级补助及我县其他政策交叉重叠的,按就高标准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同时,本方案补助资金超过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扶持资金余额时,将按比例分配补助资金;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足3000元的,不列入补助范围。
(四)获得示范资金支持项目应在显著位置标识“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字样。凡接受财政支持的项目必须按要求提供交易和活动信息,同时依法保护项目承办单位信息安全。未提供完整信息的项目不得验收。
(五)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按照有关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对专项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在专项资金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挪用截留、挤占资金的行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有权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相关项目资金资格外,将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将进一步加强对项目质量与进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按照规定严格项目和资金管理,接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七)本通知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联 系 人:
工信局电商与信息化股 林天安 电话:5361361
财政局企业股 阳圣斌 电话:5326352
附件:1.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2.农村产品产销供应链服务体项目申报表
3.农村快递物流服务体系项目申报表
4.农村产品标准化建设与品牌提升项目资金申报表
5. 农村电商直播公共服务中心项目申报表
6.农村电商直播基地项目申报表
清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清流县财政局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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