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5907-0100-2022-00001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田源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6-08
关于印发《田源乡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清流县田源乡 时间:2022-06-08 08:39
                                                           田源乡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县实施办法,严格规范我乡公务接待工作,根据《三明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明委办发〔2017〕26号)、)、《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严格规范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明委发明电〔202133号)、《中共清流县委办公室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清委办发明电〔2022〕13号)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接待原则

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热情文明、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二、接待范围

1.上级机关单位、外乡(镇)、业务公司等来我乡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等公务活动人员;

2.到我乡考察投资或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客商;

3.本乡工作会议原则上不安排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召开村干部会议需安排用餐的,需经乡主要领导批准后,参照正常公务接待标准执行。

4.参加抢险救灾、维稳等应急工作,需安排用餐的。

三、接待地点

接待地点原则上安排在乡政府食堂,外出接待严格控制。如因工作需要或政府食堂无法安排时,经审批程序后,方可在外指定餐厅安排就餐,严格按接待标准接待,接待任务结束后,由党政办经办人员负责在菜单上签字,确认菜金费用,并定期统一结算。

四、接待标准及要求

1.全乡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公务接待支出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

2.简化食宿安排。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时菜肴以地方菜、家常菜为主,不得上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上烟酒;不安排超规格住房,在国家规定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根据接待对象职级安排房型。

3.严格接待标准。

1)接待本县行政区域以外的来客(非招商引资),用餐标准严格控制在县直机关二类会议一天用餐标准(100元)以内;安排工作餐时,除陪餐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视情况安排简餐,标准按照县简餐标准执行。

2)本县公职人员到我乡、村从事公务活动确需安排用餐的,用餐标准用严格控制在80元以内。

3)因抢险应急工作、召开村干部会议等,经乡主要领导同意安排用餐的,用餐标准用严格控制在60元以内。

4)招商引资接待工作。严格按《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商务厅<关于规范招商引资接待工作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清政办发明电〔2018〕128号)执行,不得以招商引资名义超标接待。

4.严管接待餐次。严格按照规定安排用餐,防止公务接待超餐次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1次,确需多次用餐的,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协助安排。

5.严格陪餐人数。接待人数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严格控制工作人员人数,无关人员不予安排。

五、接待签批

1.严格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坚持“先审批、后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函包括:上级下达任务的通知,相关部门发来的公函,本县重要来宾呈报表,来宾电话记录呈办审批件(附件1)等。

相关工作人员根据派出单位公函和相关通知、电话记录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对口单位分管领导需向主要领导汇报来客工作事宜及人数,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及时到党政办处登记《清流县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附件2),由党政办统一安排。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一律不作公务接待处理,由接待人员自行负责。

2.实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清流县国内公务接待清单》(附件3),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六、接待结算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据包括“一票三单”,即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附件2)和接待清单(附件3),报销凭据由党政办进行核对,并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复核后方可到乡财务报销。未提供以上凭据或内容不一致的就餐费,一律不予报销,由就餐点菜人员自行负责。

公函管理

本单位公函不得随意给出,公函必须在具有事实公务活动且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统一出具,并保留存根。乡党政办必须严格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或事实公务活动安排接待,并统一“清单化”“表格化”管理,即由党政办工作人员及时将主宾姓名、单位等相关信息录入“公务接待登记表”,确保不出“吃公函”现象。

八、接待纪律

1.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本规定。负责接待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原则,严守纪律。对在公务接待工作中出现违规操作的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一经核实将严肃追责。

2.严格控制在外接待。工作需要确须在外接待,需经主要领导同意并到党政办登记方可接待。结算程序参照食堂用餐执行。

3.公务接待不得赠送礼品和纪念品。

4.严防隐形变异。从严安排公务接待,严禁变相开展公务接待,严禁违规转移接待场所,严禁以单位食堂接待名义转嫁接待费用,严禁“一桌餐”等违规吃喝。

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规章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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