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5206-0100-2023-00002
- 备注/文号: 清市监消〔2023〕3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3-07
县融媒体中心、县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清流县分行、县烟草专卖局、县邮政管理局、移动清流分公司、联通清流分公司、消防救援大队、电信清流分公司、国网清流供电公司、盐业公司清流分公司、中燃公司、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消委会成员单位:
为凝聚社会力量,展示消费维权成效,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依法维权理念深入人心,在 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以下简称“3·15”国际活动)来临之际,县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决定组织开展主题为“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系列宣传活动。现就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优化消费环境 提振消费信心。
二、活动时间
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15日。
三、主办单位
清流县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四、活动内容
围绕“提振消费信心”年主题开展以下方面工作:
(一)着力开展年主题宣传,营造消费保护氛围
开展“诚信经营 放心消费”承诺活动,活动期间,各消委会成员单位要动员辖区商铺、店面电子滚动屏播出有关“3·15”消费维权宣传标语。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推进消费品质量安全“进社区、进校园、进乡镇”消费者教育活动,引导老年消费者树立科学理性消费理念,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引导消费者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用法,推动依法维权理念深入人心。
通过多种形式向市民群众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3·15消费维权年主题等宣传材料。
(二)加强普法宣传,推动依法维权理念深入人心。3月15日上午,组织县有关部门在龙津广场(街心公园)开展集中宣传活动,活动现场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和举报,快速应诉。
现场活动时间:3月15日上午8:30分开始。(请各参加活动单位8:15分前到位)。
现场活动地点:清流县龙津广场。
现场活动参加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清流县分行、县烟草专卖局、县邮政管理局、移动清流分公司、联通清流分公司、电信清流分公司、国网清流供电公司、盐业公司清流分公司、中燃公司,邀请县融媒体中心现场采访报道。
(三)加强监管力度,开展执法行动,净化消费环境。“3·15”活动期间,紧盯食品药品、涉农产品、涉老涉幼产品、医疗美容产品、野生动植物保护、涉疫物资价格、特种设备安全、网络教育培训、消防安全(电动车、消防产品)等重点领域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侵权假冒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查处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震慑违法行为,净化消费环境。
1、立足主责主业,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共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农业农村局联合开展一次全县范围内“保春耕,促发展”的农资经营主体大检查,对春耕生产的农药化肥市场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农村春耕生产消费安全。
2、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部署和工作要求,坚决防范和遏制消防安全事故,有效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消防大队组织开展一次“消防产品质量”联合检查。
(四)假冒伪劣商品销毁。消委会各成员单位在活动期间对近年查处的各类违法罚没物资进行集中销毁,以显示执法成效。
消委会各成员单位在此期间结合实际在辖区内开展活动,加强值勤,加大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处理力度,做到反应迅速,处理有效,全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履行职责
为确保宣传活动有序开展,成立 “3·15” 宣传活动领导小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明兴副局长任组长,消委会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宣传活动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总牵头。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责任单位要切实负起抓落实的责任,细化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整体优势,确保活动顺利开展;要认真对照工作部署,充分利用法3·15”活动期间的有利时机,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消费维权宣传活动,树立部门消费维权良好形象。
(三)加强值班备勤。“3·15”活动期间,消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守,及时受理、处理消费者咨询、投诉和举报,认真做好各类投诉、举报件的调处工作,做到快速应诉,确保在第一时间办理,第一时间反馈,并做好舆情处置和突发消费投诉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特别是央视“3·15”晚会期间,如有晚会现场转办的投诉举报件,要确保在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
(四)加强联动配合,及时反馈信息。在“3·15”活动期间,消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做好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如发现重大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或可能引发群访群诉事件的苗头,要及时报告、及时收集、整理“3·15”活动图文资料(照片、视频等),并于3月18日前将活动情况总结、视频及图片(附文字说明)上报至县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
联系人: 廖春敏,邮箱815628390@qq.com电话:8705055
清流县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3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3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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