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5109-0100-2024-00003
  • 备注/文号: 清政民〔2024〕 7 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2-29
清流县民政局关于建立机关干部 挂钩联系基层单位安全工作制度的通知
清政民〔2024〕 7 号
来源:清流县民政局 时间:2024-02-29 16:37
 各乡镇民政办、局机关各股室、各养老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新余 “1·24”特大火灾事故的经验教训,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向民政服 务和养老机构蔓延,决定建立“局领导分组包片、机关党员干部重点包干,加强对各地安全指导”制度,具体如下:

一、分组情况

(一)第一组:灵地镇、赖坊镇、李家乡、余朋乡、沙芜乡、永康幸福院、李家敬老院

包片领导:黄汉华 副局长

包干干部: 卢元忠、罗侦祥、高龙龙

 二)第二组:嵩溪镇、林畲镇、温郊乡、嵩溪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殡仪馆

包片领导:陈华  副局长

包干干部: 李日胜、黄晓雯、李明

(三)第三组:龙津镇、长校镇、里田乡、双缘安养院

包片领导:邓丽婷 副局长

包干干部:梁超、高丹文

)第组:嵩口镇、田源乡

包片领导:刘忠  四级调研员

包干干部:巫群英、邹根华

二、有关职责

包片领导和包干干部要加强对各乡镇、各有关机构的指导,重点是督促指导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各级决策部署及贯彻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情况加强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指导,督导《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情况、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排查情况。通过电话抽查、视频连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民政服务和养老机构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抽查跟踪指导,重点检查值班值守、 日查夜巡、用电用火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并将问题情况反馈办公室梁超

三、有关要求

局机关包片领导和重点包干干部要坚持务实、高效的原则, 积极帮助各基层单位查找不足,补齐短板,及时协调解决基层的 困难。在春节前后每天都要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跟踪了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确保机构收住对象和工作人员健康安全。

附件1.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2.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此文件为主动公开)

清流县民政局

2024  2  29 日


 

附件 1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的基本要求、安全

风险评估、服务防护、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的服务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相关第三方    relevantthirdparty

老年人配偶、监护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或委托代理

的个人或组织。

注:改写 GB/T35796 — 2017,定义 3 . 4 。

3.2

床单元    bedunit

养老机构老年人床位所包含的设备和物品。

4    基本要求

4.1  养老机构应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 要求。

4.2  使用安全标志应按照 GB2893、GB2894的要求。

4.3  养老护理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4.4  应制定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并对检查、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记录。

4.5  应制定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

4.6  应防止在养老机构内兜售保健食品、药品。

4.7  污染织物应单独清洗、消毒、处置。

4.8  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应禁止吸烟。

5    安全风险评估

5.1  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前应结合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

GB 38600— 2019

5.2    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应包括噴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 动意外方面的风险。

5.3    每年应至少进行 1次阶段性评估,并保存评估记录。

5.4    评估结果应告知相关第三方。

5.5    应根据评估结果划分风险等级。

6    服务防护

6.1     防噴食

6.1.1    应为有进食风险的老年人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食物。

示例:流质、软食。

6.1.2    有噴食风险的老年人进食时应在工作人员视线范围内,或由工作人员帮助其进食。

6.2    防食品药品误食

6.2.1     应定期检查,防止老年人误食过期或变质的食品。

6.2.2    发现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带入不适合老年人食用的食品,应与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沟通后 处理。

6.2.3    提供服药管理服务的机构,应与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签订服药管理协议,准确核对发放药品。

6.2.4    发生误食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专业人员。

6.3    防压疮

6.3.1     应对有压疮风险的老年人进行检查:皮肤是否干燥、颜色有无改变、有无破损,尿布、衣被等是否 干燥平整。

6.3.2    预防压疮措施应包括:变换体位、清洁皮肤、器具保护、整理床铺并清除碎屑。

6.3.3    应对检查情况予以记录。

6.4    防烫伤

6.4.1     倾倒热水时应避开老年人。

6.4.2    洗漱、沐浴前应调节好水温,盆浴时先放冷水再放热水。

6.4.3    应避免老年人饮用、进食高温饮食。

6.4.4    应避免老年人接触高温设施设备与物品。

示例:开水炉、高温消毒餐具、加热后的器皿。

6.4.5    使用取暖物时,应观察老年人的皮肤。

6.4.6    应有安全警示标识。

6.5     防坠床

6.5.1     应对有坠床风险的老年人重点观察与巡视。

6.5.2    应帮助有坠床风险的老年人上下床。

6.5.3    睡眠时应拉好床护栏。

6.5.4    应检查床单元安全。

6.6    防跌倒

6.6.1     老年人居室、厕所、走廊、楼梯、电梯、室内活动场所应保持地面干燥,无障碍物。6 . 6 . 2    应观察老年人服用药物后的反应。

6.6.3    有跌倒风险的老年人起床、行走、如厕等应配备助行器具或由工作人员协助。

6.6.4    地面保洁等清洁服务实施前及过程中应放置安全标志。

6.7    防他伤和自伤

6.7.1    发现老年人有他伤和自伤风险时应进行干预疏导,并告知相关第三方。

6.7.2    应专人管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尖锐物品以及吸烟火种。

6.7.3    发生他伤和自伤情况时,应及时制止并视情况报警、呼叫医疗急救,同时及时告知相关第三方。

6.8    防走失

6.8.1     有走失风险的老年人应重点观察、巡查,交接班核查。

6.8.2    有走失风险的老年人外出应办理手续。

6.9    防文娱活动意外

6.9.1     应观察文娱活动中老年人的身体和精神状态。

6.9.2    应对活动场所进行地面防滑、墙壁边角和家具防护处理。

7    管理要求

7.1     应急预案

7.1.1     应制定噴食、压疮、坠床、烫伤、跌倒、走失、他伤和自伤、食品药品误食、文娱活动意外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并每年至少演练 1次。

7.1.2    应制定突发事件报告程序。

7.2    评价与改进

7.2.1    应每半年至少对本标准涉及的服务安全风险防范工作评价 1次。

7.2.2    服务及评价中发现安全隐患应整改、排除。

7.3    安全教育

7.3.1     应制定安全教育年度计划。

7.3.2    养老机构从业人员上岗、转岗前应接受安全教育。

7.3.3    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每半年应至少接受 1次岗位安全、职业安全教育,考核合格率不低于 80%。

7.3.4    相关第三方、志愿者和从事维修、保养、装修等短期工作人员应接受养老机构用电、禁烟、火种使 用、门禁使用、尖锐物品管理安全教育。

7.3.5    应对老年人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附件 2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养老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严格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强制性消防标准,严格规范消 防安全管理行为,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切实保障老年

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逐 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及职责。 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养老机构 内部各部门的负责人是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属于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具体实施和 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工作直接负责。养老机 构护理人员、保安、厨师、 电工、消防设施操作员等各岗位员工

对本岗位消防安全负责。

 二)加强制度建设。养老机构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具体包括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

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等。养老机构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具体包括: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操作、燃气设备使用、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

根据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三)明晰多主体各方责任。养老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 同一建筑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同时明确消防车通 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 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养老机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 消防安全管理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的具

体内容,并督促、配合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规范场所安全设置

(四)合建要求。养老机构应设置在合法建筑内,不应设置 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厂房和仓库、大型商场市 场等建筑内。养老机构内除可设置满足其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

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五)分区要求。养老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处于同一建筑物 内的,应当与其他单位进行防火分隔。养老机构内的厨房、烧水 间、配电室、锅炉房等设备用房,应当单独设置或者与其他区域

进行防火分隔。

(六)布置要求。养老机构的楼层布置,机构内老年人居室、

休息室、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的具体布置,应当符合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要求。

三、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七)加强消防设施管理。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 并标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养老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消防技 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好 有效。养老机构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器材。

 八)加强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养老机构应确保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畅通;保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常开 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功能;保证消 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 上不安装栅栏,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 阳台等部位不设置影响逃 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在各 楼层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配备轮椅、担架、呼救器、

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四、严格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九)严格用电管理。养老机构应当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电 气设备,严禁使用  三无”产品。 电气线路敷设、 电气设备安装 和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电气线路敷设

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封闭吊顶内明敷的


 

配电线路,应当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布线。开关、插座和照 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电热器具(设 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 盖。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应当定期对电气线路、 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并记 录存档。老年人居室、康复与医疗用房等用电量大的房间可以通 过设置过流、过压电气保护装置, 限定房间的最大用电负荷。应 当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轮椅集中停放、 充电场所,安装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严禁在室内、安

全出口、疏散通道停放和充电。

(十)严格用火管理。养老机构室内活动区域、廊道禁止吸 烟、烧香。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取暖。艾灸、拔罐等中医疗法确 实需要使用明火时,应当有专人看护。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 行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应当依法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由 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养老机构或施工单位应当指 定专人全程看护作业过程,作业前、作业后应及时清理相关可燃

物。

(十一)严格用气管理。养老机构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 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 自动切断装置。厨房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层建筑内的,严

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量大于 50Kg 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


 

置在所服务建筑外单层专用房间内,并采取防火措施。养老机构 厨房灶具、油烟罩、烟道至少每季度清洗 1 次,燃气、燃油管道

应经常进行检查、检测和保养。

(十二)严格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管理。养老机构装修应当 依法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不得改变 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装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 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不得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燃烧性 能低于 A 级的材料作为隔热保温材料或作为夹芯彩钢板的芯材搭 建有人活动的建筑。养老机构的装饰材料,如窗帘、地毯、家具 等的燃烧性能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营造节庆、主题活动氛围需要使用室内装饰物品的,不得大量采 用易燃可燃材料制造,且布置时应远离用火用电设施,活动后及 时拆除。养老机构内、外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采用的保温材 料或制品燃烧性能应当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老年人照料

设施的要求。

(十三)严格具有火灾风险的设备设施管理。养老机构内具 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医疗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检查,操作人员应 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设有中心供氧系统的养老机构,供氧站与 周边建筑、火源、热源应保持安全距离,氧气干管上应设置手动 紧急切断装置,高压氧舱的排氧口应远离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

供氧、用氧设备不应沾染油污。核磁共振机房应当配置无磁性灭


 

火器。

(十四)严格值班管理。养老机构应当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养老机构,应当实行 24 小时双人值班制度(符 合地方性法规要求的可单人值班),且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设施 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熟悉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操作规程,确保 其正常运行。养老机构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警报并确认发生火灾后, 应立即拨打 119 电话报警, 同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

全管理人报告,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十五)严格档案管理。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并由专人统一管理。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等,并及时予

以更新。

五、做好安全隐患自查自改

(十六)开展定期防火巡查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明确人员定 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老年人居室、公共活动用房、厨房等重 点部位白天至少巡查 2 次,其他部位每日至少巡查 1 次。养老机 构应当加强每日夜间巡查,且至少每两小时巡查 1 次。每月和重 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养老机构应当至少开展 1 次防火检查。

养老机构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十七)突出防火巡查检查重点。养老机构防火巡查重点应

当包括:用电、用火、用气有无违章;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

畅通、有无锁闭;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标识完好清晰;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其他需

巡查的内容。

养老机构防火检查重点应当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 况; 电气线路、用配电设备和燃气管道、燃气灶具、液化气瓶定 期检查维护情况;厨房灶具、油烟罩和烟道清洗情况;消防车通 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源情况;安全疏 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消 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灭火器材配备及完好情况;楼板、防火墙、 防火隔墙和竖井孔洞的封堵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 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和管理情况;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 无违规、违章情况;老年人居室、康复与医疗用房、公共活动用 房、厨房等重点部位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和记 录情况;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护理人员、保安、 电工、厨师等员工是否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其他

需要检查的内容。

(十八)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养老机构对于防火巡查检查中 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无法当场纠正的火灾隐患应当

形成清单,并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改完成一项、销


 

号一项。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十九)科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养老机构应当结合 本单位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组织机构、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 灾的程序和措施等内容。预案应当充分考虑天气情况,夜间、节 假日特殊时段等因素对灭火和应急疏散的不利影响。针对失能失 智老年人,预案应当明确专门的疏散和安置措施,逐一明确负责

疏散的工作人员。

 二十)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养老机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 1 次消防演练。其中,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至少 每半年组织 1 次消防演练。重点检验相关人员报告火警、扑救初 起火灾、安全疏散、消防设施使用情况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的可操作性等。消防演练应当通知老年人积极参加。演练后应及

时总结,并根据情况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十一)加强应急力量建设。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 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属于消 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 志愿消 防队(微型消防站)应当接受辖区消防救援站的指导,积极与周

边微型消防站、专职消防队等实现联勤联动。

七、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二十二)加强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养老机构应当至少每半 年开展 1 次对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员工或者进入 新岗位的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志愿消防队(微 型消防站)队员、 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特种岗位人员等人员,

应当组织经常性消防安全业务学习。

 二十三)明确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培训 主要包括: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 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消防设施、 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 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

方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等。

 二十四)加强老年人消防安全提示。养老机构应当通过张 贴标语海报、发放消防刊物、播放火灾案例视频、举办消防文化 活动等形式面向入住老年人宣传消防安全常识。重点提示火灾危 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用火用电常识、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等。

全托、 日间照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农村幸福院等互助

养老设施)参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本规定自 2023  8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养老机构消 防安全管理不再适用《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民

函〔2015〕280 号)。


 

附件 3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判定、及时消除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 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本标

准。

第二条  养老机构未落实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 准等基本要求,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

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重要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

 二)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

(三) 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四)严重违法违规提供服务;

(五)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

故隐患。

第四条  养老机构重要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指:

 一)建筑设施经鉴定属于 C 级、D 级危房或者经住房城乡建

设部门研判建筑安全存在重大隐患;


 

 二)经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 构评估判定建筑防火设计、消防、 电气、燃气等设施设备不符合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存在

重大事故隐患;

(三)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有人活动

的建筑或者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四)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

家明令淘汰、 已经报废的电梯、锅炉、氧气管道等特种设备。

第五条  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要求主要

指:

 一)内设医疗机构的,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

者未依法办理备案;

 二)内设食堂的,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检测等工作;

(四)使用未取得相关证书,不能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人

员担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五)允许未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电工、气焊等特

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第六条  养老机构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主要指:

 一)未建立安保、消防、食品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


 

落实相关安全责任制;

 二)未对特种设备、 电气、燃气、安保、消防、报警、应 急救援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无法

正常使用;

(三)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开展

应急演练;

(四)未落实 24 小时值班制度、未进行日常安全巡查检查或

者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突出安全问题未予以整改;

(五)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相关工作人员不会

操作消防、安保等设施设备,不掌握疏散逃生路线;

(六)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未按

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第七条  养老机构严重违法违规提供服务主要指:

 一)将老年人居住室或者休息室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二)内设食堂的,未严格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

毒、食品留样等制度;

(三) 向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餐或者未按

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四)发现老年人患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传染

病,未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第八条  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件


 

事故隐患主要指:

 一)养老机构选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与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设置在自

然资源等部门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内;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封

闭;

(三)未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指示标志

或者相关指示标志被遮挡。

第九条  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

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  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 的,各地民政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

第十一条  各地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细化本

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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