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5206-0100-2024-00024
- 备注/文号: 清市监食〔2024〕42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6-04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县局相关股室、直属单位:
现将《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掺杂掺假和非法添加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掺杂掺假和
非法添加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要求,依法严厉打击食品掺杂掺假和非法添加行为,按照三明市食安委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掺杂掺假和非法添加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明食安办〔2024〕7号)和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市监综〔2024〕60号)要求,县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食品掺杂掺假和非法添加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结合2024年市场监管系统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食品领域掺杂掺假、非法添加以及“3·15晚会”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抽检监测、案件查办等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一批违法案件、严惩一批违法分子、销毁一批问题食品、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促进我县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领域
1.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2.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3.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二)重点行为
1.“地沟油”冒充食用油、“低价油”冒充“高价油”、假冒知名品牌油。
2.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肉类及其制品,以及牛肉、羊肉、猪肉及其制品中掺入外源性动物成分或着色、注水、注物。
3.蜂蜜中添加玉米糖浆、大米糖浆、甜菜糖浆、高果糖淀粉糖浆等甜味物质及其他非法物质。
4.羊乳及羊乳粉中掺杂牛乳等其它乳。
5.采用非粮谷酿造的基酒(或食用酒精)勾调冒充固态法白酒,配制酒添加那非、拉非类物质及其系列衍生物。
6.使用工业盐冒充食盐进行销售或用于加工食品。
7.大米制品、肉丸、鱼丸、鱼糜、海参、粉丝、粉条、淀粉制品等添加硼酸或硼砂。
8.辣椒粉、含辣椒类的食品(辣椒酱、辣味调味品)、腐竹、豆腐皮、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水产制品等食品添加苏丹红、罗丹明B、碱性橙II等工业染料。
9.火锅店、烧烤店、麻辣烫店、麻辣香锅店、凉茶店等餐饮服务单位,在经营的自制火锅底料、调味料、凉茶等产品中添加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等非食用物质。
10.固体饮料、果冻、压片糖果、蜜饯、代用茶等食品中添加那非、拉非类物质及其系列衍生物,酚汀(酚丁)、酚酞及其酯类衍生物或类似物,非甾体抗炎药品及其系列衍生物或类似物,以及其他具有“减肥”“壮阳”“治痛风”“降压”“助眠”“消炎”等功能的非食用物质。
11.保健食品(减肥类、辅助降血糖(调节血糖)类、缓解体力疲劳(抗疲劳)类、增强免疫力(调节免疫)类、改善睡眠类、辅助降血压(调节血脂)类)中添加《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的物质。
三、主要措施
(一)全面排查重点对象。结合“3·15晚会”曝光的梅菜扣肉、听花酒等典型案例以及近年来食品掺杂掺假和非法添加问题治理情况,建立重点监管对象名单(详见附件1),并动态调整更新。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类单位:一是名称中含有“生物”“科技”“医药”“营养”等字样的,涉及委托加工,且食品类别为饮料(固体饮料、其他饮料)、糖果制品(糖果、果冻)、茶叶及相关制品(茶制品、代用茶)、酒类(其他酒)、水果制品(蜜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二是监督检查、抽检监测、投诉举报发现可能存在掺杂掺假或非法添加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三是在各类网络平台销售,且存在明示或暗示“减肥”“壮阳”“治痛风”“降压”“助眠”“消炎”等疾病预防、治疗及功能声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四是因掺杂掺假或非法添加被查处后,在原址新办,且生产经营的食品类别相同、生产经营方式、所有者或生产经营团队与原团队有关联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二)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围绕重点监管对象,综合运用价格监测、广告监测、网络监测等各种手段,通过现场检查、网络巡查、实验室非靶向筛查等检查形式,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对委托加工、直播带货、网络销售等重点行为以及食品企业聚集区、休闲零食连锁店等重点场所的排查,对疑似问题食品及相关生产经营者,应开展全要素检查,重点检查委托合同、商标使用、原料采购、产品购销、特殊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等情况。
(三)实施专项抽检监测。配合省、市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掺杂掺假和非法添加问题专项抽检工作。同时结合我县实际,补充实施专项抽检监测,鼓励和支持相关检验机构和社会团体,通过实验室自建方法等形式排查食品掺杂掺假和非法添加行为,并申报补充检验方法。
(四)深入挖掘案件线索。及时汇总和分析监督检查、抽检监测、投诉举报、价格监测、广告监测、网络监测等工作信息,加强问题信息、异常信息的分析和筛查,深入挖掘案件线索,必要时开展案件“回头看”,挖掘形成一批违法线索。畅通案件线索渠道,加强与食品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的沟通联系,推进落实企业内部“吹哨人”、投诉举报奖励等工作机制,实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获取掌握一批违法犯罪线索。
(五)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食品掺杂掺假和非法添加行为,一旦发现违法线索,及时锁定证据,依法从严从快从重进行查处,能够处罚到人的一律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侦办。推进落实《福建省食品安全执法联动工作规范》,加强行刑衔接,对生产、加工、贮存、销售等环节开展“全链条、全要素”打击,依法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形成有效震慑。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专项整治行动将被列入三明市对我县2024年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内容。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排查,并将相关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附件1),并按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二)落实防控措施。要灵活运用监督抽检、网络检测、投诉举报、监督检查等手段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为排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提出整改要求,及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并持续抓好问题落实,防止问题反弹。
(三)加强部门联动。要加强协作配合,畅通信息通报、案件查办、联合惩戒等工作渠道,探索实施信用黑名单、行业禁入、强化与公安部门的对接设立“警务联络办公室”等措施,对涉案单位及人员实施全方位打击。加强对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信息的分析和筛查,深入挖掘案件线索,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食品掺杂掺假和非法添加行为,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快从重进行查处,能够处罚到人的一律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四)注重宣传引导。要结合“五一”“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适时曝光典型案例,集中销毁问题食品,营造高压严打态势。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者抵制食品掺杂掺假和非法添加承诺,发挥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市场主体等平台作用,以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让公众了解食品掺杂掺假和非法添加的危害,引导公众健康消费、理性消费。
(五)做好信息报送。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确定专人收集汇总本辖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情况,并按时间节点报送至食品股。于每月10日前报送《情况统计表》(附件2)及典型案例,11月30日前报送专项工作总结、《情况统计表》及典型案例,重大案件、工作情况随时报送。
附件:1.重点监管对象名单
2.食品掺杂掺假和非法添加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表
附件1
重点监管对象名单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
所在县区 |
单位名称 |
地址 |
许可证编号 |
食品类别 |
问题类型 |
备注 |
1 |
**县 |
**企业(单位) |
*** |
SC*******或营业执照 |
糖果制品 (果冻) |
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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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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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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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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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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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1.问题类型按照以下情形填报,只需填写“序号”,具体类型为:⑴企业名称中含有“生物”“科技”“医药”“营养”等字样的,涉及委托加工,且食品类别为饮料(固体饮料、其他饮料)、糖果制品(糖果、果冻)、茶叶及相关制品(茶制品、代用茶)、酒类(其他酒)、水果制品(含蜜饯)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⑵监督检查、抽检监测、投诉举报发现可能存在掺杂掺假或非法添加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⑶在各类网络平台销售,且存在明示或暗示“通便”“减肥”“纤体”“壮阳”“降糖”等疾病预防、治疗及功能声称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⑷因掺杂掺假或非法添加被查处后,在原址新办,且生产经营的食品类别相同、生产经营方式相似的食品生产企业。⑸其他情况(备注情况说明)。
2.本表上报时间为4月10日前。
附件2
食品掺杂掺假和非法添加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单位 |
⑴检查重点监管对象(家) |
⑵开展抽检监测(批次) |
⑶排查/移交案件线索数(件) |
⑷查处案件数(件) |
⑸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数(件) |
⑹罚没款 (万元) |
⑺查扣食品(吨) |
⑻吊销许可证(件) |
⑼从业资格限制人数(人) |
⑽对直接责任人员罚款数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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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
其中: 发现问题产品 |
总数 |
其中: 掺杂掺假案件线索数 |
其中: 非法添加案件线索数 |
总数 |
其中: 掺杂掺假案件数 |
其中: 非法添加案件数 |
其中: 案值50万元以上案件数 |
总数 |
其中: 掺杂掺假案件数 |
其中: 非法添加案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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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1.本表统计的信息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的累计信息。2.本表上报时间为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
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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