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5206-0100-2024-00025
  • 备注/文号: 清市监特〔2024〕43
  • 发布机构: 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6-05
清流县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清市监特〔2024〕43
来源:清流县市监局 时间:2024-06-05 15:50

各市场监管理所,县局各股室、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三明市市场监管局,及县局党组关于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推动全县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 联系、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的政治高度,结合市场监管领域行风建 设“深化拓展”年工作部署,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力量整 治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城镇燃气安全专项 整治工作,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围绕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积极配合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综合采取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纪衔接等措施,深挖问题表象背后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推动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巩固提升市场监管

  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攻坚成效,以专项监督检查为手段,组织对燃气气瓶充装开展“回头看”,确保相关单位落实问题整改闭环;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压力管道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督促企业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加强燃气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和型式试验,严格落实燃气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制度;加强燃气器具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和家用燃气器具产品认证监管。严厉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突出问题。

  (二)深入排查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一要推进精准

  执法,加强对监管执法行为的检查,重点解决管理不规范、责任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流于形式等问题,纠治执行政策措施“一刀切”、效率低下等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二要针对隐患排查、立案受理、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线索移送等重点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发现和纠正一批监管执法“宽松虚软”问题;三要对整治工作进度缓慢,隐患排查不深入不全面,违法违规问题屡禁不止等问题,统筹采取 提醒敦促、责令整改、责任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解决一批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要把市场监管领域城镇

  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与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治理贯通起来,深入查找日常监管、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建立常态长效 工作机制,及时堵塞漏洞、推动标本兼治。对排查出来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件反映出的业务领域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并研究完善措施,建立健全相关监管制度机制,从根本上优化作风行风、规范履职行为、提高监管能力,推动标本兼治,建立常态长效工 作机制。

  三、责任分工  

  (一)深入排查整治燃气生产、气瓶充装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强化对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安全监管。坚持问题导向,实施

  分类精准监管,结合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和福建省产品 质量安全信用风险“四全四化”管理,对发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 的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对涉嫌存在气质不达标、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的生产经营场所(含充装单 位)内所有储气罐的液化石油气实行全覆盖抽样检验,发现存在 “问题气”的,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并移送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吊销证照。(标计股、消保股按职责分工牵头、执法大队、市场股、各基层所按职责分工)

  2.严肃查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回头看”,对违规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 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的;对充装“黑气瓶”(报废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的;对未按要求送检、报废气瓶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充装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依托“铁拳”行动案例曝光机制等宣传渠道,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特安股牵头、执法大队、市场股、各基层所按职责分工)

  (二)深入排查整治瓶、灶、管、阀等产品安全风险和事故  

  隐患  

  1.对“问题瓶”进行严厉查处。严格监督检查,对发现假冒

  伪劣的“问题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并将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充装单位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或 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带转换接头的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符合要求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对燃气管理、商务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 50kg“气液双相”气瓶,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的,对其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管理。(特安股牵头、执法大队、市场股、各基层所按职责分工)

  2.加强燃气器具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督

  促指导销售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台账制度。以农村地区及城乡接合部的批发市场、商超、五金店为重点,重点检查燃气灶具是否具有熄火保护装置,调压器出口压力是否不可调节,家用调压器出口为软管接头时是否有切断安全装置,商用调压器出口是否为螺纹连接,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是否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对发现的问题立即依法处置。要压实属地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责任。销售单位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的“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器具及配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经营主体予以行政处罚、对相关人员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等。督促平台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消保股牵头,标计股、执法大队、市场股、各基层所按职责分工)

  3.对移送的“问题灶、管、阀”进行溯源管理。对燃气管理、

  商务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的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软管、灶具等燃气器具及配件的,要对其生产销售单位进行溯源管理,将生产销售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加强宣传引导,发布燃气器具消费提示,引导单位用户和消费者主动识别并拒绝购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标计股、消保股按职责分工牵头、执法大队、市场股、各基层所按职责分工)

  (三)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压力管道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严格落实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制度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检验计划,依法履行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义务。(特安股)

  (四)加强监管执法薄弱环节排查整治 

  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督促检查。着力加强城镇燃气领域监管执法力度,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通过重点案件督查督办、重点地区约谈督促、重点领域督查指导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责任落实,对有事不理、有责不担、有案不查的依照相关 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强化行纪衔接。(法规股牵头,执法大队、特安股、消保股、标计股、市场股、价格股、各基层所按职责分工)

  (五)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按要求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强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监督落实机制,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特安股、各基层所按职责分工)

  (六)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  

  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价格收费监管,重点整治收取明令取

  消的费用、向用户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等违规收费行为。 (价格股、各基层所)

  (七)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加强燃气气瓶信息化追溯管理。全面推行燃气气瓶可追溯

  唯一编号、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使每只气瓶做到可通过手机扫描气瓶瓶体上的电子识读标志,在线查询气瓶充装、检验等信息。气瓶充装单位要在 2024 年 8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的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相关规定按不再具备许可条件收回充装许可。各充装单位在新购买燃气气瓶时应将本单位信息纳入制造单位追溯赋码系统,实行唯一编号,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特安股、各基层所按职责分工)

  2.加强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对已纳入强制 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等产品和拟恢复生产许可管理或者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产品,要推进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标计股、消保股、各基层所按职责分工)

  (八)完善管理制度  

  1.完善气瓶充装许可要求和监督抽查机制。严格实施气瓶充

  装许可和气瓶检验机构核准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除机制。完善对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机制,加大抽查频次;对相关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特安股、市场股、执法大队、各基层所按职责分工)

  2.完善燃气器具准入管理和定期抽查机制。认真落实对涉及

  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建立对燃气器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生产销售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标计股、消保股按职责分工牵头,市场股、执法大队、各基层所按职责分工)

  (九)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事故警示

  短片等宣传介质,广泛开展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燃气器具产品法律法规、安全常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意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人人懂安全、人人关注安全、人人监督安全的社会氛围。(特安股、标计股、消保股、市场股、执法大队、价格股、各基层所按职责分工)

  四、工作要求  

  (一)县局成立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见附件 1),在局党组的统一 领导下,推动深化集中整治与行风建设的有机结合,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在 5 月底前对管理权限范围内党的二十大以来的相关问题线索和信访件进行“大起底”,建立“问题线索、信访件台账”,分类提出处置意见。对条件成熟、属于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果断立案,从严查处。

  (二)各市场监管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民生领域执法办案“铁拳”行动、持续推进移风易俗、深化整治形式主义等工作,统筹运用监管执法、行政监督、行纪衔接、行风整治、标本兼治等措施,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加强跟踪问效,时刻警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表象,坚决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等问题,切实纠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三)各市场监管所要把集中整治与市场监管领域行风建设“深化拓展”年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多措并举、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做到两促进、避免“两张皮”。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要求,认真做好集中整治相关工作。各市场监管所要建立工作台账,从 5 月起每月10 日前报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表,5 月下旬和 7 月下旬分别汇总集中整治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10 月对集中整治工作进行总结。

  附件: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长:林晓锋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叶庆茂 办公室负责人

   员:邱益铭 执法大队队长

  曹继良 市场股股长

  严金寿 价格股股长

  廖春敏 消保股股长

  陈炳炎 标计股股长

  黄海东 特安股负责人

  罗炎华 城关所所长

  叶虹宇 嵩溪所所长

  林曙光 嵩口所所长

  姚  杰 灵地所所长

  专班设在特安股,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专班成员。

  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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