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5109-0100-2024-00020
  • 备注/文号: 清民社〔2024〕45号
  • 发布机构: 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0-18
清流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流程、档案整理和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的通知
清民社〔2024〕45号
来源:清流民政和人社局 时间:2024-10-18 16:58

各乡(镇)民政办:

  为进一步规范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流程和档案整理,根据《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闽民救〔2021〕127号)、《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救〔2021〕128号)、《福建省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2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明民〔2023〕73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流程

  1.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申请。

  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本人向户籍所在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交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人与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委会成员、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委会代为提出申请。提交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必须受理,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对于明显不符合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条件的,可以通过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对于坚持递交书面申请的,应书面告知不予办理低保(特困供养)保障的理由。申请受理后,乡(镇)将家庭相关信息和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按要求通过填写、扫描上传方式录入“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以下简称:经济状况核对平台)。

  2.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核

  1入户调查。各乡(镇)受理申请后,要及时组织村(社区)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员信息、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参与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结果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现场签字确认。

  (2)信息核对。各乡(镇)要及时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申请对象信息、家庭状况调查授权核对委托书录入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实时委托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户籍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在年度集中动态管理期间,原保障对象的户籍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由乡(镇)发起复核。

  (3)收入核算。各乡(镇)、村(社区)要根据入户调查和信息核对情况,按要求对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进行综合评估计算,按规定拟定救助金额。核算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乡(镇)民政办干部或驻村(社区)干部至少1人,村(社区)委会工作人员至少1人。

  (4)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组织,乡(镇)驻村(社区)干部、村(社区)两委会成员、熟悉村民(社区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社区居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民政协理员等参加。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15人。其中,村民(社区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评议小组人员的三分之二。每次民主评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小组成员参加,过半数通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人员情况、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

  (5)公开公示。对民主评议无异议的,村(社区)委会在所在地公开公示栏对申请家庭基本信息、调查评议结果进行公开公示。公示7日后,符合条件的上报乡(镇)民政办,民政办结合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及《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提出审核意见,报乡(镇)审批。

  3.乡(镇)审批

  各乡(镇)组织成立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由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民政办主任等人员组成,负责对享受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的审定工作,乡(镇)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评审小组的评审会议由乡(镇)主要领导召集,评审会人数不少于7人,主要是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批意见。按照评审会研究结果,统一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审批结果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同时将汇总资料报送县民政局备案。对享受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待遇的对象,按要求在乡(镇)、村(社区)两级进行及时公示。

  审核确认机关对予以确认同意或不予确认同意的,都应当在作出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本人,对不予确认同意的应说明理由。

  低保(特困供养)申请审核审批工作原则上应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审核审批期间,对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申请人家庭和个人,应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二、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1.纸质档案要一户一档,按要求认真填写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申请审批表,身份证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困难情况证明、入户调查表、核对报告、评议与公示记录、审核审批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明,相关表格要求填写规范、完整并统一归档。按照谁审批谁存档的要求,妥善保管好申报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

  2.电子档案主要以“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为基础,按要求准确、完整地录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家庭信息、救助情况及审核审批意见。

  三、救助资金使用

  (一)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最低生活保障,用于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用于为特困人员提供救助供养资金,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提供必要的照料服务、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特困供养机构集中供养人员支出包括:特困人员伙食和食品支出;日常生活所需的水、电、气等费用;服装(被褥)费、生活必需品购买费、必要交通费、网络通讯费和零用钱等;提供照料护理、住院看护等服务支出;提供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医疗保险及社会捐助以外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支出;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的其他费用支出。 

  3.临时救助,用于对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临时救助支出。

  (二)补助资金支付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低保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应支付到对象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体账户。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原则上按月发放。

  对确实无法自行支取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和临时救助金的,可经所在地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核实签订代领协议并由他人代为领取。代领人应为救助对象的监护人、委托照料服务责任人或其本人指定人员。乡(镇)应加强此类对象补助金发放的监管。

  各乡(镇)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补助资金使用后按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清流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18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