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5906-3000-2014-00021 文号嵩政[2014]63号
发布机构 清流县嵩口镇 生成日期 2014-07-31
标题 嵩口镇关于转发《清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转发《清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5906-3000-2014-00021
文号 嵩政[2014]63号
发布机构 清流县嵩口镇
生成日期 2014-07-31
标题 嵩口镇关于转发《清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转发《清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嵩口镇关于转发《清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31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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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村(居)委会、镇直有关部门:

  现将《清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嵩口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清食安委〔2014〕2号

 

清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闽食药监餐服〔2014〕116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部门指导和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负责,以乡(镇)、村(社区)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现场审查、督促整改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全面形成“事前有申报、过程有监管、事后可追溯”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落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责任,严控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

二、职责分工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是指城市郊区及农村地区家庭或者单位因婚丧嫁娶、节庆聚会、乔迁贺喜等事由举办的非经营性自办宴席,其日常管理的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并抓好督查落实。

(二)各乡(镇)政府、村委会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政府应指定1名分管领导,组建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协调机构,建立每个行政村至少1名的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的申报备案、现场审查指导、以及流动厨师的建档与管理。

(三)县卫生监督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移交前后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监管,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环境与设施、食品采购和贮存、加工过程控制、厨师管理、饮用水管理以及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工作职责等基本要求,负责做好全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信息汇总,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以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现场指导以及应急处置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申报备案。农村集体聚餐实行申报备案制度,5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应进行申报和登记备案管理。农村集体聚餐主办者是申报备案责任人。每次聚餐活动前5日内,责任人应向所在村(社区)委员会提出备案申请,填写《清流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申报表》(详见附件1),将聚餐活动举办时间、地点、参加人数、原料来源和菜肴清单等内容提前报告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接到报告后,应对聚餐场所卫生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认真填写《清流县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2),详细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提出餐饮食品安全指导意见,与集体聚餐活动举办人和厨师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详见附件3),并及时报告乡(镇)政府。

(二)现场指导。对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应由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必要时由乡(镇)政府派人进行现场指导;100人以上的聚餐活动,由乡(镇)政府派人进行现场指导;对300人以上的特大型聚餐活动可商请县卫生监督所(职能移交后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派人进行现场指导。重点督促和指导聚餐活动举办者和厨师做好自办宴席使用的刀、砧板、桶、筐、抹布、锅碗瓢盆等用具的清洗消毒工作;聚餐活动举办场所和加工场所不得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厨房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和冷藏设施;食品原料应从正规渠道采购,并索取对方销售凭据,以备查验;加工用容器、工具做到生熟分开,原料与成品分开,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加工应烧熟煮透;不具备凉菜制作条件的,不得制作凉菜等。对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要督促和指导聚餐活动举办者或者厨师对每餐次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并放置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做好留样记录。

(三)监督检查。重点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加工场所的周边环境、卫生条件、食品及其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厨师健康状况、餐饮具洗消、用水等进行监督检查,严禁采购腐败、变质、霉变等感官性状异常、“三无”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严禁采购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严禁采购和使用亚硝酸盐等。采购外卖熟食必须查验熟食制作时间及保质期限、保存条件等,包装运输要符合卫生要求,食用装盘前应重新加工烧熟煮透,拼制装盘要注意规范操作,防止污染。

(四)建档培训。各乡(镇)政府要将本文件精神及时传达至各村委会,由各村委会确定1人为食品安全协管员,并对村内流动厨师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统计后上报至各乡(镇)政府建立档案。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县卫生监督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定期对辖区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必要时可上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安排开展专题培训或选派业务骨干对口培训,努力提升农村协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要组织农村流动厨师参加岗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同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从业期间专题培训,努力强化其从业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自律意识。

(五)事故报告。发现农村集体聚餐疑似食物中毒事故以及其他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时,聚餐举办者和厨师或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要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县卫生监督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第一时间将病人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县卫生监督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对发生食物中毒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应急管理。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对处置、责任分工、规范报告、调查处理程序,细化各项工作措施,不断提高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关系到农村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各乡(镇)政府、村委会以及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不断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监管和指导,切实防控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保障,明确责任。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厨师是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聚餐活动举办前应主动向本村委会或村食品安全协管员申报,并接受协管员或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监督和指导。乡(镇)政府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要督促村委会将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申报备案管理制度列为村规民约,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各乡(镇)可引导聚餐活动举办者与流动酒席负责人签订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合同,进一步明确出现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时承办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条款,防止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因救治不及时、经济赔偿不到位引起的社会矛盾。县食安办将对上述工作适时开展跟踪督查,并进行通报。

(三)加强宣贯,营造氛围。要通过常态化、多样化、通俗化的方式,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的宣传教育,深入农村宣传集体聚餐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和现场指导的重要意义,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教育聚餐活动承办者和厨师守法诚信操作,引导广大农村群众增强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科学安全地举办聚餐活动。同时,要加强对基层食品安全监督人员、食品安全协管员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的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指导水平。

(四)举报投诉,畅通渠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公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31,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核实查处投诉举报线索,认真落实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各乡(镇)确定的政府分管领导、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和摸底的辖区流动酒席承办方名单及联系方式,请于7月31日前汇总上报县食安办(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话:5324116,传真:5327219)。

附件:1.清流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申报表

2.清流县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表

3.清流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承诺书

 

清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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