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5206-1300-2024-00035
- 备注/文号: 清市监党组〔2024〕8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8-13
各市场监管所,县局相关股室,执法大队,各直属单位:
《中共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已经局党组审议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
2024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共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和议事效率,推进市场监管局党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保证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和重大决定、决议以及政策的贯彻落实,全面完成市场监管工作任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关于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论述,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人民为中心,清正廉洁,勤奋工作。
(三)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结合我县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在充分发扬民主、集中集体智慧的基础上,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与重大事项。
(六)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重大决策要建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求真务实,尊重实际,广泛征求意见。
(七)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充分发挥局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集中精力把好方向、定好政策、抓好大事、管好干部,从思想、政治、组织上加强和改进对全局的领导,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二、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研究贯彻意见,检查落实情况。
(二)组织实施中央、省委、市委、县委领导的重要指示、决定。
(三)对全局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安全稳定和群众工作等方面重要问题、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部署。定期分析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协调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四)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干部工作。负责局管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考核、录用、奖惩,依照有关程序推荐局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研究局机关和局属单位人员调整、晋升等重要人事工作。
(五)审议决定局内部组织机构(包括局属单位)的设置和调整方案,讨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
(六)审定局党组年度工作计划。
(七)审定涉及全局范围的基本管理制度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八)审定以局党组名义呈报上级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等文件。研究审定以局党组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局党组领导同志代表党组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
(九)讨论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研究机关党委和各党支部提请议定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或提出指导意见。
(十)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对策,作出处理决定,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十一)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或上级党组织要求局党组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题确定
(一)议题由局领导根据工作分工提出,或由局相关股室提出,党组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组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党组会议题。
(二)党组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充分酝酿。需要提交党组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党组书记和有关党组成员酝酿,也可由党组书记委托有关党组成员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组会决策。
(三)凡提报局党组会讨论的议题,分管局领导须事先提出明确意见。重要事项以及内容涉及多部门职责范围的议题,分管局领导应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调研论证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或成熟方案后提报党组会研究。对于专业事项或复杂事项,提报议题前应组织专家论证、决策咨询或合法合规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未经咨询论证及合法合规性审查的,不得提报会议讨论并做出决策。
(四)议题的主办股室一般应当提前3日将局党组会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局办公室。议题相关材料包括:(1)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2)议题有关情况说明。涉及办法、规定、意见、资金安排等篇幅较长的会议材料,主办股室应准备起草说明。说明材料应包括必要性和起草过程、相关准备工作情况、沟通协调情况、初步意见和解决方案及其主要依据、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情况等,如有备选方案也应一并提报。会议材料应内容清楚,依据明确,条件成熟,操作可行,语言精炼,表述准确。汇报材料字数一般控制在1000字以内,附件尽量采用图表、数据对比等形式,力求简明直观。
(五)局办公室对议题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格式、语言文字、会签意见等进行审核把关,凡不符合要求的,提出具体意见并反馈议题提报股室。审修后的议题和相关材料由主办股室呈报分管局领导审阅。
(六)办公室根据分管局领导审阅的意见,提出议题安排建议清单,汇总相关材料,报党组书记审定后列入会议正式议程。分管局领导未出席会议,相关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议题清单。每次会议的议题应当适量安排,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审议,重要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
(七)会议议题按程序报党组书记同意后,局办公室通知参会人员和议题承办股室、汇报人做好准备。
(八)党组成员按照分工可以决定的事项,不列入党组会议事决策内容。
四、会议召开
(一)局党组会出席人员为党组成员和有关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领导。根据议题和工作需要,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主持人要求发表意见,但不参加有关事项的表决。
(二)局党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参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特殊情况可以临时通知。党组成员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当在会前提出。
(三)局党组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工作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并以应到会党组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局党组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不在时,一般不得召开会议,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开会时,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成员临时主持召开。
(五)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的,党组书记可临机处置,或报经党组书记同意后由党组成员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局党组会报告。
五、议事决策程序
(一)党组会严格按事先确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不准临时动议干部选任、调整等事项。
(二)党组会实行限时汇报,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议题原则上由党组成员或主办股室的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办法、规定、意见、资金安排等篇幅较长的材料,应按起草说明进行汇报,不需逐条逐项汇报。主办股室汇报结束后,其他股室可就有关情况发言。
(三)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畅所欲言、集思广益。与会人员应对决策建议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为提高会议效率,与会人员在发表意见时,应开门见山,抓住要点,紧扣会议议题发表意见。
(四)党组会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每位党组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个表决。
(五)党组讨论决定问题,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决策。对重要问题如有意见分歧一时难以统一的,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个别酝酿、交换意见,条件成熟时再提请党组会讨论。
(六)党组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如有党组成员因故缺席,会议主持人指定人员向其通报情况。
六、决议执行
(一)党组会议对重要事项一经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个别成员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决定相反的意见,以保证党组决定的严肃性。
(二)严格执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党组会作出的决定,由局领导按工作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成员积极配合,抓好落实。需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到规定范围;需公开的,应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公开。
(三)会议形成决定时,应明确牵头负责的局领导和主办股室,其他局领导和股室应积极协同配合,抓好落实。局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四)会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导致无法执行或无法全部完成的,主办股室应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由分管局领导报请党组书记同意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党组会上进行通报;重大调整必须提请党组会进行复议。
(五)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形成局党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党办负责,部分事项需形成会议纪要的,由局办公室、党办、人教股按分工负责起草,报党组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党组成员签发。局办公室要加强对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督查情况应及时向党组书记汇报。
七、议事纪律
(一)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时,突击研究人事调整、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二)不准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组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三)研究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
(四)会议议题凡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利益,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时,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五)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对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应当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8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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