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5100-1300-2023-00012
  • 备注/文号: 清政文〔2023〕47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9-20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高火险区的通告
清政文〔2023〕47号
来源:清流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3-09-20 11:08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事项公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我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5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防火区内油气站(管道)、爆材库、高速高铁线路、危险化工设施设备、110千伏电力设施、革命文物古迹和重要军事设施周边的林地及莲花山自然保护区、大丰山森林公园、九龙湖风景名胜区、温泉国家地质公园(含北斗山)的林地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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