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5100-1300-2023-00012
- 备注/文号: 清政文〔2023〕47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9-20
一、森林防火区:我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5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防火区内油气站(管道)、爆材库、高速高铁线路、危险化工设施设备、110千伏电力设施、革命文物古迹和重要军事设施周边的林地及莲花山自然保护区、大丰山森林公园、九龙湖风景名胜区、温泉国家地质公园(含北斗山)的林地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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