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5123-1200-2019-00013
  • 备注/文号: 清卫〔2019〕1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01-02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的通知
清卫〔2019〕1号
来源:县卫健局 时间:2019-01-02 17:32

医疗卫生单位,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大医疗监督执法力度,推进医疗机构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我县医疗质量与安全,切实维护医疗服务秩序,营造和谐的医患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一)切实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执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严格遵守病历书写规范、疾病诊疗规范。不得出具虚假检查报告,不得违反诊疗规范或者无指征、重复开具化验、检查、实施治疗,不得诱导就医者接受虚假、欺诈医疗。

(二)规范开展诊疗活动。各医疗机构要使用具有合法资质的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诊疗活动不得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准的范围,不得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不得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三)规范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各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做好各类技术的管理和备案工作。对于需备案的技术,未经备案不得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对于临床研究类的医疗技术,不得直接应用于临床;不得将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或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

(四)规范医疗广告和信息发布。各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自设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开展虚假宣传,不得以本知名医疗机构名称作为关键字发布付费搜索广告,不得“傍名牌”误导就医者,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招病人。

(五)规范医疗服务收费。各医疗机构要按照《三明市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要求,提升服务质量,规范收费行为。要在医疗机构醒目位置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内涵、计价方式、价格等内容。不得未开展价格公示擅自收费,或不按照公示内容进行收费,不得诱导消费、强制消费、术中违规加价。

二、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综合监管

(一)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主体责任。社会办医疗机构要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社会办医疗机构要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切实提高依法执业意识和诚信执业水平。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运用信息化手段,全面实施诚信管理、分类监管、风险监管、联合惩戒、社会监督等“五位一体”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执业信息统一纳入医疗服务信息平台。

(三)落实各项监管。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要采取有效方式和手段加强对辖区内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执业行为。要将投诉举报集中、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既往被多次处罚的医疗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四)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县卫协会要进一步推进行业自律建设,培育和发展社会办医品牌,树立行业内的标杆医疗机构,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诚信执业,守牢医疗质量和安全底线,推动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特色化、高水平发展。

三、加强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学习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福建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要加大对卫生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确实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促进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四、开展全面自查和梳理工作

(一)各社会办医疗机构要对照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开展依法执业自查自查表见附件1120日前报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尤其是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资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医疗广告发布、医疗服务收费等问题进行全面梳理,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二)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要对本辖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的依法执业自查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抽查。局机关将对依法执业自查工作进行督查,对重大、疑难以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案件及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请各乡(镇)卫生院、龙津社区收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自查表》(见附件1),于2019120日前将辖区自查情况报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将《医疗机构自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报卫生健康局医政

附件:1.医疗机构自查表

2.医疗机构自查情况汇总表

 

                 清流县卫生健康局

                            201912

 

 

 

 

 

 

 

 

 

 

 

 

 

 

附件1:

医疗机构自查表

医疗机构名称:

项目

自查内容

自查结果

备注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1.建立了哪些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列出制度名称

2.是否执行

£ 否□

 

机构

资质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是□ 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按期校验、换证

是□ 否□

 

3.实际执业地点与注册地址是否一致

是□ 否□

 

4.实际开展的诊疗科目与登记情况是否一致

是□ 否□

 

5.是否在登记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是□ 否□

 

6.是否出租承包科室

是□ 否□

 

7.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是否在《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内

是□ 否□

 

医务

人员

资质

1.医师是否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地点等执业

是□ 否□

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填写人数和具体情形

2.护士是否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

是□ 否□

3.其他卫生技术人员是否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是□ 否□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1.是否将需备案的技术未经备案擅自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是□ 否□

 

2.是否将含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或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

是□ 否□

 

医疗广告发布

1.是否按照规定发布医疗广告

是□ 否□

 

2.是否有“傍名牌”行为

是□ 否□

 

医疗服务收费

1.是否做到明码标价

是□ 否□

 

2.是否按照公示内容收费

是□ 否□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2:

医疗机构自查情况汇总表

 

项目

自查内容

检查结果数(家)

合格数

存在问题数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1.建立了哪些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2.是否执行

 

 

机构

资质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按期校验、换证

 

 

3.实际执业地点与注册地址是否一致

 

 

4.实际开展的诊疗科目与登记情况是否一致

 

 

5.是否在登记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6.是否出租承包科室

 

 

7.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是否在《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内

 

 

医务

人员

资质

1.医师是否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地点等执业

 

 

2.护士是否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

 

3.其他卫生技术人员是否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1.是否将需备案的技术未经备案擅自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2.是否将含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或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

 

 

医疗广告、信息发布

1.是否按照规定发布医疗广告

 

 

2.是否有“傍名牌”行为

 

 

医疗收费

1.是否做到明码标价

 

 

2.是否按照公示内容收费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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