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5909-1000-2023-00005
  • 备注/文号: 长政〔2023〕38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长校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7-04
长校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校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火灾风险 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长政〔2023〕38号
来源:清流县长校镇 时间:2023-07-05 10:52
 长校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校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火灾风险

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消防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进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做好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火灾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现长校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火灾风险综合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长校镇人民政府

                 202374

 

 

长校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火灾风险综合治理方案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不断增多这类场所点多面广普遍存在违规住人、消防安全管理混乱、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违规用火用电、疏散通道不畅等突出问题,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酿成重特大涉险事故。为深化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做好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火灾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消安委决定自即日起至9,在全范围内组织开展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三合一”场所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结合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部署要求,重点围绕不发生”“不扩大”“不亡人“三不”原则,全面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的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推动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变,坚决守牢安全发展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范围重点

此次综合治理范围重点为具有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功能之一,且有人员住宿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存在搭灶煮饭、洗衣晾晒、设置床铺等生活痕迹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一律纳入此次排查治理范畴。

、时间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630日前)。村(居)召开会议,广泛宣传发动,深入细致做好动员部署工作,积极指导“三合一”场所自查整改

(二)排查摸底阶段(2023710日前)。村(居)各部门要组织力量开“三合一”场所排查摸底,建立排查清单、隐患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切实摸清辖区内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真实分布现状。

(三)督促整改阶段2023810日前)。村(居)各部门要对照排查清单”“隐患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督促合用场所经营业主搬离住宿人员或进行消防安全改造提升,分级分类推进综合治理工作

(四)验收复查阶段2023910日前)。村(居)要组织验收复查,对治理成效不明显、应付治理的由政府约谈属地主要负责人,责令重新排查治理。消安委将组织工作组采“四不两直”方式验收各地排查治理成效。

(五)总结提升阶段(2023930日前)。村(居)及时梳理总结工作成效、典型做法和问题不足,固化治理成果,完善制度机制,常态化开展巡查回访,提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治理标准

严格执行《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附件2,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合用场所,一律将住宿人员迁出或责令停止使用。

职责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等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各级各部门履行相应三合一场所整治职责。

(一)村(居)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纳入村委会常态化巡查检查。组织发动村两委综治网格、志愿消防队等基层力量,结合基层消防“5+3”必查工作,对辖区内三合一场所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分类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跟踪检查督促整改,并定期回访。引导三合一场所业主进行消防设施改造和安全基础提升。向群众宣传三合一场所的危害性,组织入厂、入店、入户宣传,确保实现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宣传的全覆盖。

(二)宣传负责把关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做好政策解读与安全教育,加强对正面案例的宣传与负面案例的警示教育,营造全民共同参与消防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消防对各村(居)各部门开展业务培训,并牵头组织排查整治依法查处有关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三合一场所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提出整改措施及处理意见;加强应急救援准备,加强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的联勤联训。

(四)派出所对从事三合一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依法加强治安管理,督促整改显性消防安全隐患;对私拆封条、暴力抗法和阻碍执法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

(五)应急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存在的三合一场所安全隐患整治。

(六)食安办督促对用作商场、超市等场所的自建房、临街门店存在的三合一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政府对违规使用三合一场所生产经营企业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查处。

(七)城管中队三合一场所违反土地、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违规改变用途用于居住功能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在职责范围内对积极整改的行为予以支持,对借机违法改、扩建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八)自然资源所对违反用地、城乡规划有关规定以及擅自改变建筑功能作为三合一生产厂房、仓库及店面的场所,积极配合城管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认定。

(九)村建站对在建房屋建筑擅自改变建筑功能作为三合一生产厂房、仓库及店面的场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给予处罚。同时依法查处三合一场所未经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的违法行为。

(十)化站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民宿单位场所涉及三合一隐患问题的排查整治。

(十一)供电所、自来水厂全力配合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对拒不整改、久拖不改的企业、场所配合执法部门停止供电、供水。

(十二)其他部门对本行业、系统涉及三合一隐患问题的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同时配合执法部门做好整治行动。

、治理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相关规定,村(居)主任本村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本村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乡镇分管领导作为此次“三合一”场所火灾风险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主动协调推进,组织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镇政府成立由消防所城管中队食安办、应急派出所等部门为成员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风险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跟踪、通报“三合一”场所违规住人清理情况,每周向消安委报告工作进展

    积极组织排查。村(居)各部门要结合既有掌握情况,发动综治网格员、志愿消防队等基层力量,对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开展排查登记,掌握场所地址、业主姓名、建筑层数、使用功能、住宿人数、安全条件等基础信息。

)铁腕整治隐患。村(居)各部门要按照分工,督促指导“三合一”场所业主或租户,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火灾风险。对合用场所有条件进行整改的,要根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指导经营业主依规整改。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一律将住宿人员迁出或责令合用场所停止使用,从源头上杜绝亡人火灾发生。

)精准组织宣传。村(居)各部门针对“三合一”场所火灾风险特点,广泛采取进村入户、上门提醒等方式,提示火灾风险,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曝光违法违规、久拖不改等反面典型,加强消防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以案说法、以案明责、以案为戒。

)强化源头管控。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对新建建筑的底层商业服务网点、沿街商铺等审批中,应当依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等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严格控制店面层高,严把审批源头关,不给后期经营业主增设阁楼夹层、增加火灾荷载留有端口。

、工作要求

(一)思想认识要提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复杂性的工作,村(居)各部门要牢固“两个至上”理念,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消防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结合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明责知责、履职尽责,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认真抓好落实。

(二)督导问效要强化。消安委将加强日常督导检查,对问题突出的集中督办,发现履责不力、工作敷衍的,严格责任倒查。对明大量存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合用场所却查不出或查出后督促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长效机制要建立。村(居)各部门要针对“三合一”场所隐蔽性强“回潮”或转移、查处比较困难店家”合一、商储合一(特别是设有夹层或阁楼)等场所整治难度大等现实情况坚持边整治、边总结,在推进排查整治的同时,分析共性问题,研究治本之策,因地制宜出台一批配套举措、形成一批经验做法,认真总结专项行动中形成的经验做法,固化提升为消防管理制度、治理标准规定。

村(居)各部门请于78日前报送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明细表》(附件2),此后每25报送推进落实情况。

 

附件:1.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2.“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明细表



附件1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

 

前言

   本标准的4.1、4.2、4.3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铁男、朱力平、马恒、李淑惠、沈纹、季俊贤、沈友弟、赵庆平、冯王碧、熊军、朱鸣、冯婧钰、宋树欣、田亮、倪照鹏、王宗存。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

 

在既有厂房、仓库、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而住宿部分与其它部分又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和设置消防设施,使得这类建筑的消防安全条件与建筑使用性质不相适应,具有较高的火灾危险性。为了贯彻国家消防工作方针和政策,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人身安全,为火灾隐患的治理提供依据,制订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的限定条件,并规定了合用场所的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设施、消防设施,以及火源控制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the place combined with habitation,production,storage and business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4 基本规定

4.1 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a)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b)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c)  厂房和仓库;

    d)  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e)  地下建筑。 

4.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a)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 m;

    b)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 m²;

    c)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4.3 除4.2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执行4.2规定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b)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c)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4.4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4.5 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4.6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4.7 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 m²,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4.8 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5 防火分隔措施

5.1 4.3中的防火分隔措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 h的楼板,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

      当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常闭乙级防火门,且封闭楼梯间首层应直通室外或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

5.2 住宿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砌筑至楼板底部。

5.3 两个合用场所之间或者合用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1.5 h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6 辅助疏散设施

6.1 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可作为合用场所的辅助疏散设施。逃生避难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逃生避难设施配置标准。

6.2 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6.3 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1.0 m,宽度不宜小于0.8 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 m。

7 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

7.1 合用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 50084的规定。

7.2 合用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GB 50116和GB 20517的规定。

7.3 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

7.4 设置非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场所,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

7.5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的15 db,且应确保住宿部分的人员能收听到火灾警报音响信号。

7.6 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定期更换电池。

8 火源控制

8.1 合用场所除厨房外,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8.2 合用场所的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GB 50016的要求。其他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气线路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不应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

    b)  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可燃材料;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c)  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均应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

8.3 合用场所电器设备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超负荷使用;

    b)  不应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c)  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使用后应采取拔出电源插销等切断电源的措施;

    d)  用电设备长时间使用时,应观察设备、器具的温度,及时冷却降温;

    e)  对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应限制周围可燃物,使用期间设专人监护。

8.4 建筑内的照明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b)  使用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100 W白炽灯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c)  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超过60 W的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体上。

8.5 合用场所内应有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 其他要求

9.1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 50140的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GB 50116的规定。

9.2 合用场所的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GB 50222和GB 50354的规定。

9.3 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房间内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

9.4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量不应小于200 m³。

9.5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应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并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车辆装备和救援器材。

9.6 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

 

附件2               

“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明细表

序号

场所名称

乡镇名称

地址

业主姓名

业主联系方式

建筑面积(平方米)

建筑层数

使用功能

住宿

人数

整治情况

1

长校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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