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5100-0800-2018-00048 文号 清政土〔2018〕10号
发布机构 清流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8-08-20
标题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使用)龙津镇城东村、大路口村、严坊村、嵩口镇马排村等集体(国有)土地公告
内容概述 关于征收(使用)集体(国有)土地公告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5100-0800-2018-00048
文号 清政土〔2018〕10号
发布机构 清流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8-08-20
标题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使用)龙津镇城东村、大路口村、严坊村、嵩口镇马排村等集体(国有)土地公告
内容概述 关于征收(使用)集体(国有)土地公告
有效性 有效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使用)龙津镇城东村、大路口村、严坊村、嵩口镇马排村等集体(国有)土地公告

发布时间:2018-08-20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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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经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浦城至梅州铁路建宁至冠豸山段(三明市境内)工程建设的批复》(政地〔201777号)批准,同意依法征收龙津镇等5个乡镇,1个国有单位,合计征收(使用)龙津镇、嵩口镇、田源乡、灵地镇、李家乡、清流国有林场等集体(国有)所有土地116.8565公顷。拟作为新建浦城至梅州铁路建宁至冠豸山段(三明市境内)工程建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龙津镇城东村园地0.0034公顷、林地0.2046公顷;大路口村林地0.017公顷、采矿用地0.1261公顷;严坊村水田2.8174公顷、园地1.3439公顷、林地3.8055公顷、其他草地0.0312公顷、村庄0.1039公顷、农村道路0.0443公顷、沟渠0.0293公顷、田坎0.3616公顷;嵩口镇马排村水田0.1117公顷、园地0.1623公顷、林地0.4337公顷、农村道路0.0027公顷、田坎0.0144公顷、其他草地0.0405公顷;田源乡田口村水田0.2344公顷、园地1.8041公顷、林地11.808公顷、农村道路0.0858公顷、沟渠0.0383公顷、田坎0.041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757公顷、其他草地0.0363公顷;田源村水田6.262公顷、旱地0.0097公顷、园地1.4623公顷、林地10.8698公顷、农村道路0.0824公顷、沟渠0.1977公顷、田坎0.344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651公顷;灵地镇吉龙村

林地0.779公顷;坑甲村水田4.891公顷、园地0.2237公顷、林地0.2638公顷、农村道路0.04公顷、沟渠0.0587公顷、设施农用地0.0022公顷、田坎0.2456公顷;灵地村水田1.2862公顷、旱地1.503公顷、园地0.7755公顷、林地2.5588公顷、农村道路0.0936公顷、沟渠0.0692公顷、田坎0.4117公顷、其他草地0.2924公顷;灵和村水田0.4566公顷、旱地0.0042公顷、园地0.498公顷、林地4.5949公顷、农村道路0.0324公顷、坑塘水面0.028公顷、沟渠0.038公顷、田坎0.0139公顷、其他草地0.4689公顷;青甲村水田1.8186公顷、林地6.6813公顷、农村道路0.0091公顷、设施农用地0.2999公顷、田坎0.009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557公顷;田中村

水田1.7293公顷、林地5.8016公顷、农村道路0.0387公顷、沟渠0.0465公顷、田坎0.0912公顷;杨源村水田7.8656公顷、旱地0.4461公顷、林地5.9889公顷、农村道路0.1072公顷、沟渠0.1575公顷、田坎0.857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627公顷;尤坊甲村水田2.4355公顷、旱地0.4191公顷、园地1.2479公顷、林地7.8607公顷、农村道路0.0586公顷、沟渠0.0863公顷、田坎0.538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475公顷;李家乡河背村水田0.2993公顷、园地0.0569公顷、林地3.4679公顷、其他草地0.8337公顷、农村道路0.0027公顷、沟渠0.0061公顷、设施农用地0.236公顷、田坎0.0017公顷;李村村水田0.9989公顷、旱地0.1176公顷、林地0.0832公顷、农村道路0.0015公顷;使用清流国有林场林地1.2747公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用地0.2472公顷,未利用地0.5687公顷。合计征收(使用)集体(国有)所有土地116.8565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收土地补偿标准耕地按每公顷53.625-75万元,园地按每公顷21.45-30万元,农村道路、沟渠、田坎、一般林地按每公顷13.4070-18.75万元,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未利用按每公顷5.3625-7.5万元执行

三、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被征收单位提出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依法发给被征地农民。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的土地所有权,应在公告发布后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自行放弃经济补偿权益。

六、被征收人对本使用公告不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清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1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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