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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集中性收费
索 引 号: SM05206-0600-2009-00019
备注/文号: 根据[1992]价费字414号
发布机构: 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文生成日期: 2009-02-01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性:
失效
有效性:
废止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
根据[1992]价费字414号
来源:清流县人民政府
时间:2009-02-01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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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二十元。
(二)个人合伙开业登记费比照个体工商户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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