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5206-0600-2009-00015
  • 备注/文号: 根据[1992]价费字414号文
  • 发布机构: 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09-02-01
企业开业登记费收费标准
根据[1992]价费字414号文
来源:清流县人民政府 时间:2009-02-01 10:25
(一)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一百元。
  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为五十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
  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二千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
  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费为六百元,延期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四)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一千元。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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