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5100-1700-2020-00015
  • 备注/文号: 清政文〔2020〕59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12-01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清政文〔2020〕59号
来源:清流县公开办 时间:2020-12-02 15:59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20110号文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征收龙津镇集体所有土地2.6485公顷、赖坊镇集体所有土地0.2554公顷,分别作为清流县城区第二水厂(城区备用水源)、赖坊供电抢修中心项目建设使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地块

编号

被征地单位

地类

地点

面积

土地补偿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001

龙津镇

林地

城东村

2.6114

7.5

11.25

 

1.2

002

龙津镇

公路用地

城东村

0.0371

3

4.5

 

 

003

赖坊镇

水田

赖安村

0.2510

21.66

32.49

2.145

 

004

赖坊镇

农村道路

赖安村

0.0044

5.415

8.1225

 

 

二、被征收土地单位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万元

被征收土地单位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

合 计

龙津镇城东村

19.6968

29.5452

0

3.1337

52.3757

赖坊镇赖安村

5.4605

8.1907

0.5384

0

14.1896

三、农业人口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四、本次征收土地的实施单位分别为龙津镇、赖坊镇,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按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征地调查成果支付补偿费。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收集征地拆迁等相关土地权属证件到县有关部门办理权属注销登记。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如对省政府土地征收批复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本通告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

六、从有关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凡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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