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5100-1700-2020-00016
- 备注/文号: 清政文〔2020〕60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12-01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20〕34号文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征收林畲镇集体所有土地0.4002公顷,作为清流县林畲中心幼儿园建项目建设使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
地块 编号 |
被征地单位 |
地类 |
地点 |
面积 |
土地补偿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青苗补偿标准 |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
001 |
林畲镇 |
水田 |
林畲村 |
0.3968 |
21.66 |
32.49 |
2.145 |
|
|
002 |
林畲镇 |
沟渠 |
林畲村 |
0.0018 |
5.415 |
8.1225 |
|
|
|
003 |
林畲镇 |
村庄 |
林畲村 |
0.0016 |
2.166 |
3.249 |
|
|
二、被征收土地单位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万元
|
被征收土地单位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地上附着物补偿 |
合 计 |
|
林畲镇林畲村 |
8.6079 |
12.9119 |
0.8511 |
0 |
22.3709 |
三、农业人口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四、本次征收土地的实施单位为林畲镇,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按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征地调查成果支付补偿费。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收集征地拆迁等相关土地权属证件到县有关部门办理权属注销登记。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如对省政府土地征收批复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本通告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
六、从有关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凡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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