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5100-1700-2023-00010
  • 备注/文号: 清政文〔2023〕51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10-16
清流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
清政文〔2023〕51号
来源:清流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3-10-16 16:00
 

因清流县原县长途客运站-建筑公司片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清流县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书清政文〔2023〕  50号)决定下列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清流县原县长途客运站-建筑公司片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清流县原县长途客运站-建筑公司片区改造项目红线图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均列入征收范围(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清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清流县龙津镇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按原预签约规定时间。具体签约事宜由三明方源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办理。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如不服《清流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清政文〔2023〕50号),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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