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县政府文件 >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裣、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索 引 号 | SM05114-1700-2024-00001 | 文号 | 清政土〔2024〕1号 | |||||||||
发布机构 | 清流县自然资源局 | 生成日期 | 2024-01-04 | |||||||||
标题 |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龙津镇城南村村集体土地的公告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05114-1700-2024-00001 | |||||||||||
文号 | 清政土〔2024〕1号 | |||||||||||
发布机构 | 清流县自然资源局 | |||||||||||
生成日期 | 2024-01-04 | |||||||||||
标题 |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龙津镇城南村村集体土地的公告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流县2023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2023〕894号)批准,同意依法征收龙津镇城南村村集体土地0.7708公顷拟作为清流县城乡环卫一体化提升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该地块批准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龙津镇城南村园地0.249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21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7708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清政规〔202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园地每公顷补偿21.54万元,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每公顷补偿5万元。
三、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城南村村民委员会提出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由龙津镇政府依法发给被征地农民。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应在公告发布后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按龙津镇政府征地调查成果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六、被征收人对本公告不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清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4日
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流县2023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2023〕894号)批准,同意依法征收龙津镇城南村村集体土地0.7708公顷拟作为清流县城乡环卫一体化提升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该地块批准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龙津镇城南村园地0.249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21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7708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清政规〔202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园地每公顷补偿21.54万元,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每公顷补偿5万元。
三、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城南村村民委员会提出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由龙津镇政府依法发给被征地农民。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应在公告发布后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按龙津镇政府征地调查成果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六、被征收人对本公告不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清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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