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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SM05114-1700-2024-00006 | 文号 | 清政土〔2024〕5号 | |||||||||
发布机构 | 清流县自然资源局 | 生成日期 | 2024-03-06 | |||||||||
标题 |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嵩溪镇青山村集体土地及使用国有土地的公告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05114-1700-2024-00006 | |||||||||||
文号 | 清政土〔2024〕5号 | |||||||||||
发布机构 | 清流县自然资源局 | |||||||||||
生成日期 | 2024-03-06 | |||||||||||
标题 |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嵩溪镇青山村集体土地及使用国有土地的公告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流县2024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102号)批准,依法征收清流县嵩溪镇青山村集体所有土地0.3973公顷,使用国有土地2.1461公顷,拟作为福建福多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申请建设项目用地,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定将清流县境内农用地2.425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清流县嵩溪镇青山村林地0.2663公顷、草地0.012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182公顷,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3973公顷;使用国有园地1.9732公顷、草地0.1596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3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543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征收土地补偿按《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清政规〔2023〕2号)标准执行。嵩溪镇青山村征地补偿标准林地、草地按每公顷23.1万元,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按每公顷5.775万元,林地所涉及的青苗补偿按照《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梅、兴泉铁路(清流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清政文〔2016〕49号)标准执行,林地青苗补偿标准为“青苗补偿费用材林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40%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
三、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青山村村民委员会提出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由嵩溪镇政府依法发给被征地农民。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应在公告发布后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按嵩溪镇政府征地调查成果支付征地补偿费。
六、被征收人对本公告不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清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6日
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流县2024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102号)批准,依法征收清流县嵩溪镇青山村集体所有土地0.3973公顷,使用国有土地2.1461公顷,拟作为福建福多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申请建设项目用地,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定将清流县境内农用地2.425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清流县嵩溪镇青山村林地0.2663公顷、草地0.012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182公顷,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3973公顷;使用国有园地1.9732公顷、草地0.1596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3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543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征收土地补偿按《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清政规〔2023〕2号)标准执行。嵩溪镇青山村征地补偿标准林地、草地按每公顷23.1万元,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按每公顷5.775万元,林地所涉及的青苗补偿按照《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梅、兴泉铁路(清流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清政文〔2016〕49号)标准执行,林地青苗补偿标准为“青苗补偿费用材林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40%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
三、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青山村村民委员会提出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由嵩溪镇政府依法发给被征地农民。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应在公告发布后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按嵩溪镇政府征地调查成果支付征地补偿费。
六、被征收人对本公告不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清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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