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5114-1700-2024-00007 文号 清政土〔2024〕6号
发布机构 清流县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2024-04-01
标题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龙津镇大路口村集体土地的公告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5114-1700-2024-00007
文号 清政土〔2024〕6号
发布机构 清流县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2024-04-01
标题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龙津镇大路口村集体土地的公告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龙津镇大路口村集体土地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01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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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流县2024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166号)批准,依法征收清流县龙津镇大路口村集体所有土地4.9847公顷,拟作为生物质燃料生产项目用地,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清流县龙津镇大路口村林地4.9847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984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征收土地补偿按《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清政规〔2023〕2号)标准执行。龙津镇大路口村征地补偿标准林地按每公顷23.1万元,林地所涉及的青苗补偿按照《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梅、兴泉铁路(清流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清政文〔2016〕49号)标准执行,林地青苗补偿标准为“青苗补偿费用材林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40%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

  三、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大路口村村民委员会提出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由龙津镇政府依法发给被征地农民。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应在公告发布后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按龙津镇政府征地调查成果支付征地补偿费。

  六、被征收人对本公告不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清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

 

  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流县2024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166号)批准,依法征收清流县龙津镇大路口村集体所有土地4.9847公顷,拟作为生物质燃料生产项目用地,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清流县龙津镇大路口村林地4.9847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984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征收土地补偿按《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清政规〔2023〕2号)标准执行。龙津镇大路口村征地补偿标准林地按每公顷23.1万元,林地所涉及的青苗补偿按照《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梅、兴泉铁路(清流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清政文〔2016〕49号)标准执行,林地青苗补偿标准为“青苗补偿费用材林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40%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

  三、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大路口村村民委员会提出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由龙津镇政府依法发给被征地农民。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应在公告发布后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按龙津镇政府征地调查成果支付征地补偿费。

  六、被征收人对本公告不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清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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