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5114-1700-2024-00032
  • 备注/文号: 清政土〔2024〕10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7-29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龙津镇城东村集体土地的公告
清政土〔2024〕10号
来源:清流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4-07-29 09:16

  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流县2024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322号)批准,依法征收清流县龙津镇城东村集体所有土地6.6326公顷,拟作为清流县城关中学整体迁建项目用地,批准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清流县龙津镇城东村水田0.0974公顷、旱地0.6047公顷、园地0.3689公顷、林地5.5616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6.6326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征收土地补偿按《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清政规〔2023〕2号)标准执行。龙津镇城东村征地补偿标准耕地按每公顷75万元,园地、林地按每公顷30万元,耕地、林地所涉及的青苗补偿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24〕15号)标准执行,耕地青苗补偿标准为“征收耕地(含水田、水浇地、旱地、鱼塘、菜地)地面的青苗,按区片等级进行补偿:一级征地区片1570元/亩、二级征地区片1500元/亩、三级征地区片1430元/亩。原属耕地,人工营建的鱼塘养殖设施按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本进行补偿”;林地青苗补偿标准为“征收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40%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成片竹林按产值2000元/亩的2倍补偿”。

  三、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城东村村民委员会提出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由龙津镇政府依法发给被征地农民。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应在公告发布后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按龙津镇政府征地调查成果支付征地补偿费。

  六、被征收人对本公告不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清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