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5100-1700-2024-00012
- 备注/文号: 清政土〔2024〕18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2-02
一、征收清流县龙津镇城南村水田0.186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0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907公
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征收土地补偿按《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清政规〔2023〕2号)标准执行。龙津镇城南村征地补偿标准耕地按每公顷75万元,园地、林地、草地、其他农用地按每公顷30万元。征地不涉及房屋拆迁、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
三、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城南村村民委员会提出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由龙津镇政府依法发给被征地农民。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应在公告发布后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按龙津镇政府征地调查成果支付征地补偿费。
六、被征收人对本公告不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清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清流县人民政府一二三四
2024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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