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5100-1700-2024-00012
  • 备注/文号: 清政土〔2024〕18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2-02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龙津镇城南村集体土地的公告
清政土〔2024〕18号
来源:清流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4-12-02 11:45
 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流县2024年度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635)批准,依法征收清流县龙津镇城南村集体所有土地0.1907公顷拟作为清流县城南工业园基础设施提升工程-园区南路龙津支路提升工程用地,批准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清流县龙津镇城南村水田0.186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0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907公

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征收土地补偿按《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清政规〔2023〕2号)标准执行。龙津镇城南村征地补偿标准耕地按每公顷75万元,园地、林地、草地、其他农用地按每公顷30万元征地不涉及房屋拆迁、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

三、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城南村民委员会提出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由龙津政府依法发给被征地农民。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应在公告发布后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按龙津政府征地调查成果支付征地补偿费。

六、被征收人对本公告不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清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清流县人民政府一二三四

                        202412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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