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5114-1700-2024-00043
  • 备注/文号: 清政土〔2024〕20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2-24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使用清流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国有土地的公告
清政土〔2024〕20号
来源:清流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4-12-24 16:34

  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流县嵩口高坑内陆渔港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2024〕689号)批准,依法使用清流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国有土地1.2809公顷。拟作为清流县嵩口高坑内陆渔港工程,批准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清流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国有其他农用地1.2809公顷,合计使用清流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国有土地1.2809公顷。

  二、本工程使用国有土地权属为清流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无需要办理补偿安置。

  三、被使用人对本公告不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清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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