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5114-1700-2024-00043
- 备注/文号: 清政土〔2024〕20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2-24
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流县嵩口高坑内陆渔港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2024〕689号)批准,依法使用清流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国有土地1.2809公顷。拟作为清流县嵩口高坑内陆渔港工程,批准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清流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国有其他农用地1.2809公顷,合计使用清流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国有土地1.2809公顷。
二、本工程使用国有土地权属为清流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无需要办理补偿安置。
三、被使用人对本公告不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清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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