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5114-1700-2025-00005
  • 备注/文号: 清政土〔2025〕4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3-07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田源乡新村村集体土地的公告
清政土〔2025〕4号
来源:清流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5-03-07 16:45

  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流县2025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5〕133号)批准,依法征收清流县田源乡新村村集体所有土地0.2087公顷,拟作为清流县田源乡库区移民安全饮水工程用地,批准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清流县田源乡新村村林地0.1615公顷、草地0.044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2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08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征收土地补偿按《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清政规〔2023〕2号)标准执行。田源乡新村村征地补偿标准林地、草地、其他农用地按每公顷21.54万元。征地不涉及房屋拆迁、地上附着物补偿,仅涉及林地青苗补偿。林地青苗补偿按《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24〕15号)标准执行。林地青苗补偿标准为“征收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40%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成片竹林按产值2000元/亩的2倍补偿”。

  三、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新村村村民委员会提出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由田源乡政府依法发给被征地农民。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应在公告发布后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按田源乡政府征地调查成果支付征地补偿费。

  六、被征收人对本公告不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清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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