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5114-1700-2025-00007
- 备注/文号: 350423BAF20250302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3-14
为实施清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福建省清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申请建设项目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目的
福建省清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申请建设项目,位于嵩口镇邱寨村。
征收目的: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用于福建省清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申请建设项目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嵩口镇邱寨村集体土地旱地2.1060公顷,园地0.9468公顷,其他农用地0.029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6986公顷,合计征收土地3.7806公顷。
拟征收嵩口镇邱寨村集体土地旱地2.1060公顷,园地0.9468公顷,其他农用地0.029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6986公顷,合计征收土地3.7806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邱寨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清政规〔2023〕2号)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邱寨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3.8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为旱地1.0,园地、其他农用地0.4,交通运输用地0.1。
征地不涉及房屋拆迁、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林地、建设用地的,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不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征迁。
2.本次征地无需安置农业人口。根据《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政文〔2011〕17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嵩口镇政府、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异议反馈
嵩口镇邱寨村村民委员会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嵩口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嵩口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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