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5114-1700-2026-00002
  • 备注/文号: 清政土〔2026〕2号
  • 发布机构: 清流县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1-12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里田乡里田村集体土地的公告
清政土〔2026〕2号
来源:清流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6-01-12 10:38

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三明清流里田35千伏变电站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5〕1049号)批准,依法征收清流县里田乡里田村集体所有土地0.2645公顷,拟作为福建三明清流里田35千伏变电站工程用地,批准用途为供电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清流县里田乡里田村水田0.2645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645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征收土地补偿按《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清政规〔2023〕2号)标准执行。里田乡里田村征地补偿标准耕地按每公顷57.75万元。征地不涉及房屋拆迁、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

三、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里田村村民委员会提出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由里田乡政府依法发给被征地农民。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应在公告发布后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按里田乡政府征地调查成果支付征地补偿费。

六、被征收人对本公告不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清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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