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十项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8-08-09 17:02 | 来源:清流县人民政府

  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完善和规范我县政务公开制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 

  第一条  主动公开范围: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及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各级行政机关及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公开主要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文件要求,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公开内容。   

  第三条  公开形式: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公开栏、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机关外网网站)、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微博及微信等大众传播媒体;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旁听政府有关会议;档案馆(室)、文化馆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范围: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属于公开的应予以公开或告知已公开内容的查阅途径,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除外。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七条、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一)申请意见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三)申请意见的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5)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6)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活动。 

  第九条  供水、供电、公交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进行政(事)务公开活动,参照本制度执行。 

  二、审议制度 

  第一条  为使政务公开事项真实、公正、全面,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乡(镇)、县政府及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政务公开审议小组负责对本级政务公开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条  审议事项 

  1.审议公开内容产生过程是否公正、合理。 

  2.审议公开事项决策过程是否民主、科学。 

  3.审议公开的结果是否真实、可信。 

  第四条  审议重点 

  1.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群众反映最强烈、最关心的问题。 

  2.最容易产生不正之风和滋生腐败的领域和事项。 

  3.涉及事权、财权、人权等重要决策过程和决策执行情况。 

  第五条  所公开的内容都应报审议小组审议,审议小组收到申报政务公开内容后3天内批复,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三、评议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实行分级组织进行,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年要对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县本级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组织一次民主评议;各乡(镇)应对各村(居)开展村(居)务公开情况组织一次民主评议。 

  第二条  民主评议活动一般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乡(镇)本级都应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一般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邀请人大、政协和其他各阶层的同志参加。监督小组负责对本级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同时,参与对本级及其本级管理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民主评议。 

  第三条  民主评议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1.结合效能建设行风评议进行,把政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效能建设行风政风测评的重要内容。 

  2.组织专项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以问卷形式进行。 

  第四条  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 

  1.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是否有力。 

  2.政务公开制度是否落实。 

  3.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及时。 

  4.公开形式是否灵活多样,方便群众。 

  5.群众建议意见办理是否及时,投诉处理是否恰当。 

  第五条  民主评议的主要程序: 

  1.下发民主评议通知,张贴民主评议告示。 

  2.印制民主评议测评表格。 

  3.确定参加测评的人员。 

  4.组织参加测评的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汇报。 

  5.发放、填写、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 

  6.汇总民主评议测评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7.根据民主评议测评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六条  民主评议结果认定:民主评议结果分为好、比较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民主评议结果将作为被测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 

  四、反馈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检验政务公开工作的成效,及时了解和掌握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的偏差,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通畅的反馈渠道。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或意见簿,对外设立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多渠道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县政府本级设立“清流县政务公开栏”及政务公开意见箱,投诉电话:5321806,电子邮箱:qlszb5322722 @163.com。 

  第三条  跟踪落实,解决群众问题。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收集整理,跟踪落实整改,及时解答和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 

  第四条  及时反馈,公开答复。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采取直接见面答复、会议通报、新闻媒体报道、政务公开栏和网站等形式公布,及时向群众反馈,确保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落实。 

  五、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档案,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督查和管理,全面掌握机关政务公开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中,各乡(镇)、县政府及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都要设立群众意见登记簿、领导接访登记簿、各种会务记录簿、跟踪督查记录等,形成工作记录材料,不断完善,补充的内容都应各自归档,并向上一级负责机关报备。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各种制度汇编《政务公开标准化手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和工作考核依据,使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有章可循。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内容、办事指南、制度、群众投诉和群众意见、工作整改意见、行风测评情况、办事备案资料等,由办公室定期收集整理,归档存查。 

  六、责任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部门隶属关系分级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追究。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县政府县长、各乡(镇)长,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所承担公开任务的部门负责人对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责任。 

  七、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县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部门隶属关系分级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追究。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各有关政务公开主体部门单位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完成政务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2.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务公开流于形式的。 

  3.政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4.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5.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6.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6.违反收费规定。 

  7.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 

  8.没有认真履行政务公开职责的。 

  9.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责任部门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效能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主要领导给予效能告诫;对分管领导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举报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务公开工作长效机制正常运转,使其在一个良好约束环境下,充分发挥其在执政中的优势效能,特制定政务公开监督制度。 

  第二条  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1.内部监督,即由各部门纪检监察室负责实施监督政务公开工作,对行政过程中是否按照政务公开要求施政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 

  2.外部监督,即由各部门聘请行风建设义务监督员实行监督,定期听取他(她)们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并逐条逐项地梳理出来,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呈报。 

  3.群众监督,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县政务公开办举报。 

  第三条  实行上下级互相监督的网络约束机制。上级对职权所辖的政务公开工作真正负起职责,常指导、帮助、教育、督促下级的政务公开工作;下级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提出要求和观点。对政务公开工作过程中的不合理情况可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 

  第四条  设立行风征求意见卡。向前来办事的人员分发征求意见卡,虚心接受外界的监督。 

  第五条  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举报邮箱。 

  1.县本级举报电话:5321806,电子邮箱:qlszb5322722 @163.com。认真记录好群众来电,整理后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进行妥善处理。 

  2.县政府本级在县政府办设立举报箱,定期由专人开启。 

  九、考核制度 

  为保证全县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落到实处,加强对各单位实施政务公开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评原则: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 

  第二条  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务公开考评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清流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部门单位政务公开考评工作,清流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评小组,负责制定考评方案,具体实施考评工作。 

  第三条  考核的对象和内容 

  1.考核的对象    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工作人员。 

  2.监督考核的内容 

  (1)政务公开组织建设情况。 

  (2)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及落实情况。 

  (3)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及完善情况。 

  (4)政务公开情况。 

  (5)政务公开档案建设情况。 

  (6)保密工作情况。 

  第四条  考核的形式和方法     

  1.日常检查。由县考核小组针对考核内容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填写考核情况记录,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2.年终考核。县政府办每年对各级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并将发现的典型问题按照规定予以扣分。 

  第五条  考核结果的评定 

  1.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质量的好坏,做出最后评定,并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较差的股室或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2.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依据。 

  十、保密审查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暂行规定》、《福建省定密工作程序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职能分工负责制。各单位负责就其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提出定密具体意见以及是否公开的意见。其中,是否公开的意见是在定密意见的基础上,就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工作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进行审查。 

  第二条  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包括三个环节: 1.各单位拟稿人员提出定密具体意见以及是否公开意见; 2.各单位分管领导把关审核;3.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论或处理意见。  

  第三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秘级具体范围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  

  第四条  具体公文拟稿人(第一承办人)和各单位负责人是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第一道关口和第一责任人, 在撰写、审核公文时就要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涉密、是否可以公开。各单位办理的涉密文件不得在互联网及内网OA系统上运转,必须由专机处理,从源头上防止泄密。 

  第五条  各单位分管领导是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主关口和直接责任人,必须在对公文内容进行审核把关的同时,对拟稿人提出的定密意见以及是否公开的意见进行审核。 

  第六条  对已在互联网及内网OA系统上运转的、后经定密审查确定为密级文件的公文,须立即退回拟稿人环节,并由拟稿人负责将该文作废,转由专机处理。 

  第七条  在审查过程中涉及的不能确定是否是国家秘密、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等事项,应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凡经解密、区分处理或者纠正错误定密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时应去除原有的国家秘密级标志,以杜绝在公开网站上出现带有密级标志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各单位应做好《清流县XXX(单位名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的归档保存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应切实履行保密审查职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职责,造成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整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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