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8-08-16 17:16 | 来源:清流县政府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完善和规范我县政务公开制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 

  第一条  主动公开范围: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及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各级行政机关及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公开主要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文件要求,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公开内容。   

  第三条  公开形式: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公开栏、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机关外网网站)、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微博及微信等大众传播媒体;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旁听政府有关会议;档案馆(室)、文化馆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范围: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属于公开的应予以公开或告知已公开内容的查阅途径,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除外。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七条、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一)申请意见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三)申请意见的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5)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6)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活动。 

  第九条  供水、供电、公交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进行政(事)务公开活动,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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