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8-08-16 17:18 | 来源:清流县政府

    第一条  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实行分级组织进行,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年要对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县本级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组织一次民主评议;各乡(镇)应对各村(居)开展村(居)务公开情况组织一次民主评议。 

  第二条  民主评议活动一般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乡(镇)本级都应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一般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邀请人大、政协和其他各阶层的同志参加。监督小组负责对本级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同时,参与对本级及其本级管理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民主评议。 

  第三条  民主评议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1.结合效能建设行风评议进行,把政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效能建设行风政风测评的重要内容。 

  2.组织专项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以问卷形式进行。 

  第四条  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 

  1.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是否有力。 

  2.政务公开制度是否落实。 

  3.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及时。 

  4.公开形式是否灵活多样,方便群众。 

  5.群众建议意见办理是否及时,投诉处理是否恰当。 

  第五条  民主评议的主要程序: 

  1.下发民主评议通知,张贴民主评议告示。 

  2.印制民主评议测评表格。 

  3.确定参加测评的人员。 

  4.组织参加测评的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汇报。 

  5.发放、填写、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 

  6.汇总民主评议测评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7.根据民主评议测评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六条  民主评议结果认定:民主评议结果分为好、比较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民主评议结果将作为被测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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