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举报监督制度

发布时间:2018-08-16 17:21 | 来源:清流县政府

    第一条  为确保政务公开工作长效机制正常运转,使其在一个良好约束环境下,充分发挥其在执政中的优势效能,特制定政务公开监督制度。 

  第二条  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1.内部监督,即由各部门纪检监察室负责实施监督政务公开工作,对行政过程中是否按照政务公开要求施政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 

  2.外部监督,即由各部门聘请行风建设义务监督员实行监督,定期听取他(她)们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并逐条逐项地梳理出来,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呈报。 

  3.群众监督,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县政务公开办举报。 

  第三条  实行上下级互相监督的网络约束机制。上级对职权所辖的政务公开工作真正负起职责,常指导、帮助、教育、督促下级的政务公开工作;下级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提出要求和观点。对政务公开工作过程中的不合理情况可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 

  第四条  设立行风征求意见卡。向前来办事的人员分发征求意见卡,虚心接受外界的监督。 

  第五条  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举报邮箱。 

  1.县本级举报电话:5321806,电子邮箱:qlszb5322722 @163.com。认真记录好群众来电,整理后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进行妥善处理。 

  2.县政府本级在县政府办设立举报箱,定期由专人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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