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清流县岁末年初烟花爆竹一体化联合检查的通知
各烟办成员单位、乡(镇)安监站:
根据《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一体化”监管工作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明安监管三〔2016〕50号)、《转发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转发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明安监管三〔2018〕1号)的要求,为做好岁末年初烟花爆竹经营生产经营旺季安全工作和第三阶段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推动烟花爆竹“一体化”监管改革工作,深化烟花爆竹专项治理,防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让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春节,决定对各县(市、区)落实烟花爆竹工作情况开展一次节前联合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组组成
组长单位:安监局,成员单位:公安局、交通局、市监局、供销社。
二、检查时间
2018年2月8日~2018年2月9日
三、检查行程
原则上检查1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4个乡(镇)每个乡(镇)随机抽查2家烟花爆竹零售单位。
四、检查内容
主要督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五、其他要求
(一)请各相关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要按照检查表开展自查自纠,各县(市、区)烟管办积极推动烟花爆竹监管“一体化”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做好岁末年初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二)检查组和各地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廉洁自律规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1.《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一体化检查表》
2.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一体化检查表》
清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一体化检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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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单位: 检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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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内容及标准 |
检查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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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在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范围内进行经营批发。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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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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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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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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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公布实施。 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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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以上,且至少有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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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000 m2以上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5人,1000 m2以下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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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企业应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应急演练;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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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在销售、购买、销毁各个环节中的品种、数量等流向信息;烟花爆竹产品应粘贴流向登记标签,不向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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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烟花爆竹仓库区与周围零散住户、村庄、公路、铁路、城镇等外部最小允许距离符合GB50161-2009表4.3.2和表4.3.3的规定。 |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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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库区应设立高度不低于2m的密砌独立围墙;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宜为12m,且不得小于5m;仓库外墙四周5m内应设置防火隔离带。 |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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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库区建构.筑物之间内部距离满足GB50161-2009第5.3条要求。 |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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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仓库与值班室的距离:1.1-1级仓库至少35m,1.3级仓库至少25m。 |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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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库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库区内汽车运输的主干道纵坡不宜大于6%;手推车运输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2%。 |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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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被检单位负责任人:
附件2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一体化检查表 被检单位: 检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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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内容及标准 |
检查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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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范围内醒目位置应悬挂,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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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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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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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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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
《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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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
《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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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
《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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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
《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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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
《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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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
《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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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
《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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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
《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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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
《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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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
《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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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
《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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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
《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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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
《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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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
《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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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被检单位负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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