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流县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清流县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04-25 10:03 来源:清流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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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流县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清流县农村公益事业

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财政所:

为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和〈福建省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闽财农〔2020〕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清流县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清流县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清流县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实施办法

      2.清流县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清流县财政局

2022年4月25日

 

 

 

 

 

 

 

 

 

 

 

 

 

 

附件1

清流县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

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农〔2020〕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实施期限至2023年,届时根据上级政策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各乡镇上报的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计划,分解下达和审核拨付上级下达的财政奖补资金及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奖补资金,负责资金和项目的监管,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各乡镇负责编制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计划,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负责项目实施和监管、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自评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各乡镇应根据当地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加大奖补资金投入,创新资金投入和使用方式,逐步形成政府奖补引导、民办公助、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村级集体积极投入、社会力量捐资赞助等相结合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二章  奖补原则

 

第五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一)民办公助,适当奖补。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继续坚持以村民民主议事为前提,政府通过奖补引导、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三)直接受益,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重点支持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三章  奖补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村级组织是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按照一事一议政策和程序开展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奖补范围主要是以行政村所辖地域为基础的“村内户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村内道路、桥涵建设、村内小型水利建设、村民饮用水工程、村内公共环卫设施、村内公共活动场所、村容绿化美化亮化、新能源公益设施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继续通过现有专项资金渠道解决,不得列入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范围;对大中型水利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乡级及以上道路建设,计生和优抚、村办公场所建设、村级运转经费等村务管理项目,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不符合《福建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规定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非公益性农村建设项目,不列入奖补范围。

第八条  经村民按民主程序议事、行政村申请,乡镇政府初审,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列入当年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分普惠项目和重点项目。为减轻农民负担,奖补标准不与农民实际筹资筹劳额挂钩,按照筹资筹劳测算总额的一定比例或定额给予财政奖补。

(一)普惠项目。按行政村筹资筹劳测算总额的45%(3000人以上)、50%(1500-3000人)、55%(1500人以下)三档给予奖补。可以将奖补资金不足10万元,且单个项目投资总额超过10万元的,按10万元奖补。

(二)重点项目。每个项目奖补标准上限一般不超过30万元,特殊情况需报省财政厅批准,资金从上级下达的奖补资金及本级预算安排的奖补资金中安排。

以上项目奖补资金高于实际工程决算资金的按实奖补。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九条  县级财政对乡镇奖补采用基数控制和绩效奖补的办法分配资金,基数控制部分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结合测定。绩效奖补资金分配,主要根据上年度各乡镇绩效考评情况、乡村发展需要、上年县级资金的结余情况、项目实施进展和各地资金的缺口实际情况等确定。

县财政在省下达的计划指标内组织申报省财政奖补项目计划,各乡镇申报年度省财政奖补项目计划工作一般在当年3月底前,申报时应一并提交与申报资金相匹配的绩效目标。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奖补机制作用,按照“渠道不乱、权限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可以将财政奖补资金和其他同类可以整合的财政专项资金在项目申报时整合申报并使用,其他资金按各自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努力发挥财政奖补的"乘数效应”。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奖补标准,将奖补资金按规定程序下拨到各乡镇。为鼓励财政奖补项目早启动、早完成、早见效,县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和项目批复时按80%预拨奖补资金,根据各乡镇项目开展情况拨付剩余奖补资金。

乡镇对较大投资规模的工程项目,为了加快工程进度,根据申请可预拨不超过80%的奖补资金。项目完工、已办理竣工决算并经验收合格后,结清剩余奖补资金。

由于各种原因引起工程决算资金小于工程预算资金时,财政奖补资金据实拨付。

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支出在“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中反映。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的奖补资金使用权归村级组织,与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经济投入、社会捐助等统筹用于项目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实行分村核算,专账管理,不得用于安排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准备完成,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可以由行政村提出申请,由乡镇财政所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

第十五条 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实行乡镇报账制。乡镇财政所必须严格审核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超出规定范围、时间和用途,没有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认为有资金违纪问题,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理部门认为质量不符合标准或工程建设违章等项目的资金开支,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报账。

第十六条 结余结转资金按照现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乡镇政府牵头组织做好项目竣工验收、财务决算、考评审计等工作,并将验收情况作为办理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财政奖补项目形成的村级集体资产,要及时督促村级财务入账核算管理,并按规定建立项目档案。

第十八条 根据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工作需要,每个财政奖补项目可以从奖补资金计提不超过3%作为项目前后期管理费用,主要保证项目规划、申报、查勘、实施、验收、宣传、档案管理等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 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县、乡镇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政策标准、管理办法和办事程序,指导督促村级组织依据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资金公示工作。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对村民筹资筹劳等自筹投入计划和实际到位情况、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分阶段张榜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县财政切实强化资金监管。加强对财政奖补工作的监督检查,严防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要强化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对违反议事程序、加重村民负担、截留挪用资金的行为要及时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村级组织要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形成村、乡镇和县各方联动的监督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乡镇财政所应当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加强对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绩效评价和工作考核机制。县级财政每年2月底前,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绩效目标,对全县各乡镇上一年度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工作进展等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省、市财政部门。

 

 

附件2

清流县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

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以下简称财政奖补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是指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奖补项目管理,是在国家现行财政奖补政策框架内,县、乡对财政奖补项目的规划、申报、审批、实施、验收、管护以及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环节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应全面规范,便捷高效,确保尊重村民意愿、议事程序合法合规,确保符合农村实际,促进农村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财政奖补项目实行分级管理。行政村是项目实施的主体,负责大会议事、资金筹集、制定方案、项目实施、质量把关、履行群众监督程序等;乡镇政府负责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初审、实地查看、汇总上报、组织管理、检查验收、资金拨付等;县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业务指导、审核批复、督促检查、情况反馈、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划先行,有序推进。要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高项目建设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等关系,推动财政奖补工作全面、均衡、有序开展。

二)先议后报,先建后补。财政奖补项目确定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项目须经村民民主程序议定后确定上报,项目原则在建设成验收合格后给予相应的财政奖补。根据需要也可采取预拨、按进度拨款等方式。

三)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要充分考虑奖补额度及村财承受能力,建设的规模及标准要与当地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公开公示,阳光操作。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全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民主议事、筹资筹劳、招标议标等全过程实行公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三章 项目报批

第六条  各乡镇应结合乡村振兴规划,建立财政奖补滚动项目库,县财政局统一编制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七条 财政奖补项目实行申报、初审、审核、批复的管理制度。

行政村负责组织村民议事,提出项目申请。具体项目可由村两委提出,也可由受益自然村组或部分受益群众提出,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民主程序议定。

乡镇政府对行政村申报的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合规性等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上报县财政部门。

县财政部门对普惠项目和县级自行确定限额内的重点项目进行审核批复,将符合财政奖补项目要求的,列入财政奖补项目年度计划

第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各乡(镇)财政所要加强财政奖补项目信息化管理,及时将项目文件发布、项目申报审核、项目资金管理、项目数据统计等纳入全省统一的信息化网络平台进行管理。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经批准的财政奖补项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管理、监督,同时负责每个项目施工前、中、后相片的拍摄,村民委员会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建设可参照《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清政办发明电202032)执行

对一般性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乡镇委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程施工指导;对具有较高专业技术要求的涵洞、桥梁、水利设施、文化活动场室等建设项目,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出具规划设计方案,方案要明确项目管理人员、监管人员,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开始后乡镇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对项目施工过程拍摄存档。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乡镇组织相关部门,或邀请县直有关专业技术部门进行验收,审核项目建设是否符合申请方案要求,工程质量是否达标,同时拍摄和保存项目完工照片。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编制决算。

第十二条 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核后的项目,村民委员会要将工程主要内容及项目资金收支情况向全体村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收集整理项目收支全部材料向乡镇财政部门报账。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乡镇上报的验收及决算报告,对项目进行实地抽查,对决算金额进行复核。对抽查复核合格的项目及时办理财政奖补资金清算,并做好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 项目管护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村民议事的会议纪录、筹资筹劳方案、村民签字表、部门出资及公示材料、奖补项目申请审核表、补助资金文件、竣工验收报告、项目施工前、中、后三张照片等相关原始材料要按项目建档立册,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乡镇财政所应督促指导村委会在适当位置设置统一的标识牌,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筹资筹劳资金、财政奖补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情况。

第十六条 村委会应建立健全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安排必要管护资金,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七章 项目监督

第十七条 财政奖补项目实施、验收过程中应发挥村民理财小组、项目理事会、项目监督小组等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民议、民建、民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及有关乡镇要加强对财政奖补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财政奖补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抽查,保证一定的检查面。

第二十条 资金分配项目实施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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