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绩效奖励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清流县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绩效奖励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5日
清流县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绩效奖励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文件中“坚持科学有效,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教育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的要求,为更好地调动我县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我县教育教学工作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强化过程管理,探索科学有效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体系,营造人人目标明确,个个争先创优的教育教学氛围,不断提升我县教育教学质量的整体水平。
二、奖励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总校(片区)内教师之间的团结协作,鼓励突出学校、优秀校长、特优学科、优秀教师。
2.坚持多劳多得、优质优酬的原则。
三、奖励对象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及校(园)长(不含电大工作站、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服务中心、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
四、奖励办法
(一)资金来源。
1.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绩效奖励资金。根据中共清流县委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清委发〔2019〕10号)和中共清流县委 清流县人民政府调整《关于促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有关内容的通知(清委发〔2020〕6号)中“充分发挥教育质量奖励机制的导向作用,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经费400万元,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引导全县教育高质量发展”。
2.校长(园长)学校办学质量绩效奖励资金。根据中共清流县委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清委发〔2019〕10号)中规定县财政每年至少安排专项资金5万元用于校长学校目标管理绩效奖励和设立政府奖教奖学基金,县财政每年向基金注入30万元,用于奖励特别优秀学生和特殊贡献的教师。现将此二项资金共35万元用于校长(园长)学校办学质量绩效奖励。
(二)考核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改革学校评价,推进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根本标准”。结合我县实际,从落实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加强和改进学校党的建设以及党建带团建队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依法治校办学、维护安全稳定以及学校办学质量等方面制定学校评价量化细则。
1.学前教育:根据教育部印发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从办园方向、保育与安全、教育过程、环境创设、教师队伍等5方面15项指标48个考查要点制定幼儿园评价量化细则;
2.义务教育: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从办学方向、课程教学、教师发展、学校管理、学生发展等5方面12项指标27个考查要点制定义务教育学校评价量化细则;
3.普通高中:根据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南》从办学方向、课程教学、教师发展、学校管理、学生发展等5方面18项指标48个考查要点制定普通高中学校评价量化细则;
4.职业教育:从德技并修、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训结合、学生获取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毕业生就业质量、“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制定中职学校评价量化细则。
(三)评奖办法
1.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绩效奖励
(1)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绩效奖励对应等级奖金额
(表一)
学校类型(总金额400万元) |
一等奖金额(万元) |
二等奖金额(万元) |
三等奖金额(万元) |
普通高中 |
170 |
150 |
130 |
职业高中 |
25 |
20 |
10 |
初中总校 |
55 |
45 |
40 |
小学片区总校 |
30 |
20 |
10 |
幼儿园总园 |
5 |
3 |
2 |
特殊教育学校 |
0.8 |
0.6 |
0.4 |
(2)评价办法
县教育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教育部印发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南》精神,制定学年《清流县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目标管理评估细则》(其中学生发展质量占40%),特殊教育学校则依据教育局的考核结果评定其等级。
(3)考评组别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按以下组类考评(若有增加总校,则相应增加):
①单列组:清流一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
②初中组:城关中学、实验中学
③小学组:实验小学总校(含灵地中小、李家中小、沙芜中小、邓家小学 )
城关小学总校(含嵩溪中小、长校中小、林畲中小、温郊中小、里田中小)
屏山小学总校(含嵩口中小、田源中小、余朋中小、赖坊中小)
④幼教组:实验幼儿园总园(含嵩溪中心幼儿园、林畲中心幼儿园、温郊中心幼儿园、长校中心幼儿园、里田中心幼儿园)
城关幼儿园总园(含嵩口中心幼儿园、田源中心幼儿园、余朋中心幼儿园、沙芜中心幼儿园)
屏山幼儿园总园(含灵地中心幼儿园、赖坊中心幼儿园、李家中心幼儿园、邓家中心幼儿园)
(4)奖项设置
各组按前(2)评估结果总分值从高到低排列〔总校(总园)总分值=总校(总园)分校(分园)的总分值之和/总校(总园)分校(分园)的总数,如分校(分园)没有单独算分,则以总校(总园)的分值为评奖依据〕,依次评出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一名、三等奖一名,如不足三所学校的根据得分情况取两个等次奖。总校(总园)奖金额包含分校(分园),但不含民办校(园)。
(5)获奖要求
学校(园)年度教育目标管理评估获一等奖分值须达900分以上,二等奖分值须达850分以上,三等奖分值须达800分以上。
2.校长(园长)学校办学质量绩效奖励
(1)校长(园长)学校办学质量绩效奖励对应等级奖金额(表二)
校长(园长)奖励性绩效共计35万元 |
一等奖金额(万元) |
二等奖金额(万元) |
三等奖金额(万元) |
2 |
1 |
0.5 |
(2)考核依据
校长(园长)等级评价参照清流县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目标管理评估得分情况评价。
(3)奖项设置
根据评估得分情况,分为四组进行评奖,从高分到低分单列组、幼教组评出一、二、三等奖各一名(如果幼儿园数增加,则在二等奖和三等奖项中按比例增加相应名额);初中组评出一、二等奖各一名(龙津学校招生后,增加一名三等奖);小学组评出一等奖3名(其中乡镇小学1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7名。以上各组中一、二、三等奖教育目标管理评估总分必须分别达到900分以上、850分以上、800分以上。
(4)有关要求
①校长(园长)学校办学质量绩效奖励获二等奖以上者,其所在学校(园)办学质量评估结果总分必须达850分以上且学生发展质量评价高于300分(含)。
②学校办学质量评估结果总分低于800分且学生发展质量评价高于240分(含)的校长拿三等奖金的一半。
③学校办学质量评估结果总分低于750分的校长则不得发放绩效奖。
④如学校教育教学奖励单列组一等奖为清流一中时,因清流一中校长学校办学质量绩效奖励单列考核造成一等奖空缺1名,其空缺的名额由未获一等奖的中小学校按照学年《清流县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目标管理评估细则》评估总分值从高到低,取最高分学校的校长替补。
⑤获一等奖的乡镇中心小学校长的总分值低于初中组、小学组二等奖校长的最高分时,只发放一等奖奖金额的80%,而剩余的20%奖金额平均奖励给未获一等奖而本校考评总分值又高于他的二等奖的中小学校长,如无此类则结余到下一年度。
⑥幼儿园园长为独立园园长或单独列入年度教育目标管理评估的乡(镇)中心园园长。
⑦涉及师德师风等一票否决的校长(园长)不得发放该绩效奖。
(5)清流一中校长学校办学质量绩效奖励单列考核(考核办法另行文),其绩效奖由县财政专项拨付。
(6)县教师进修学校校长由县教育局根据省市质量监测结果在全市位置情况、全县教学研究成果在省级以上获奖情况和市级以上影响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中等以上由县教育局班子会研究确定等级,中等以下不评奖。
(四)其它事项。
1.县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员根据本学科省市质量监测结果在全市位置情况、全县教学研究成果在省级以上获奖情况和市级以上影响力等实绩情况中等以上,由县教师进修学校制定教育教学绩效奖考评方案,并报教育局班子会议通过,奖金由所挂学校按本学科平均数发放,中等以下不拿奖。
2.学校分配奖金时,其高一、高二和初一、初二教学质量奖励奖金总额不得超过毕业班奖金总额的50%。
3.方案中涉及学生数据一律以入学时原始学生数计算,但可根据转入转出休学等各项学籍变动进行学生数增减核算。
五、有关要求
1.奖金分配步骤。县教育局根据《清流县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目标管理评估细则》,每学年评出各级各类总校(学校)的获奖等级按规定确定绩效奖金数额,并拨付到各获奖总校(总园)作为教师奖励性绩效,各获奖总校(总园)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改革教师评价,推进践行教书育人使命”要求,突出教师教育教学实绩,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向教学一线和教育教学效果突出的教师及学校管理优秀的校长倾斜,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总校(总园)制定一级分配方案、各分校(分园)再制定二级分配方案;其中清流一中初高中衔接班按学籍归入相关的总校,由总校制定分配方案将奖金分给一中初中部〕,各校(园)分配方案经教育局初审后,须提交教代会审定通过。
2.奖金分配监督。县教育局成立监督小组,对学校奖金分配进行监督,确保奖金分配规范、合理、公正、有效。
3.今后,如有增加学校(园),或乡(镇)中心幼儿园独立办园,或乡(镇)中心幼儿园单独列入年度教育目标管理评估,所在学校(园)及校(园)长列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奖励和校(园)长办学质量绩效奖励范围,且相应组别的奖项设置按比例增加相应名额,不足奖励经费由县财政给予追加。
4.每年县财政局要协助县教育局及时做好此专项经费的发放工作。
5.本方案如遇全县学校设置变化或政策调整时可做适当调整。
6.本方案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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