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田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2-06-22 19:43 来源:清流县里田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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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田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乡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乡各项工作秩序和工作流程,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制订及完善了一系列制度,现将制度汇编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里田乡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2.《里田乡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3.《里田乡收支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4.《里田乡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5.《里田乡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6.《里田乡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7.《里田乡绩效自评工作流程》

8.《里田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制度》

9.《里田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制度》

 

 

                        里田乡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8日

 

 

 

 

 

 

 

 

 

 

 

 

 

 

 

 

 

 

附件1

里田乡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合同管理,保障单位合法权益,预防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单位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或协议。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 本单位合同管理实行专门管理和承办科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财政所对单位所有合同进行专门管理,单位内部承办科室设专人负责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财政所合同管理的职责:

(一)负责拟定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标准合同文本;

(三)参与本单位特殊合同、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四)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五)监督、检查、考核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参与处理合同纠纷、合同争议的协调工作;

(七)负责合同的保管、归档工作;

(八)负责对合同承办科室进行业务指导,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第五条 承办科室合同管理职责:

(一)负责合同相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的调查;

(二)负责所承办合同的谈判;

(三)负责按照本单位标准合同文本起草合同;

(四)负责合同的履行,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五)按时向单位财政所提交与合同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章程等文件规定能够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签章,同时加盖单位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授权签章的,被授权人应在授权委托的范围内签订合同,超越权限范围所签订合同无效。

严格履行合同审批制度,所有合同由承办科室起草合同文本,交由单位财政所审核,财政所审核通过后交由分管领导审批,最后交由乡长批准。特别重大的合同由党政班子成员开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合同编制与审核

第八条 单位根据对实际情况的分析和了解,合理选择合同对方。

第九条 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应先对合同对方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几方面:

(一)对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二)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三)对方技术和质量指标保证能力;

(四)对方市场信誉、产品质量等

对审查未通过的,不得与之签订合同。

第十条 单位对外签订合同一般由单位起草合同文本,重大合同或特殊合同的起草,单位可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参与。

由对方起草合同协议的,单位承办科室和财政所应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合同条款内容准确反映单位诉求。

单位也可选用国家或行业示范合同文本,在选用时,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实行合同会审制度,由单位财政所组织召集有合同条款涉及的部门人员参加,对合同进行会审,其审核要点是:

(一)经济性。合同协议内容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

(二)可行性。签约方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具备签约资格;资金来源合法,担保方式可靠,担保资产权属明确。

(三)严密性。合同协议条款齐备、完整,文字表述准确,附加条件适当、合法;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明确,数量、价款、金额等标示准确;合同协议有关附件齐备,手续完备。

(四)合法性。合同协议的主体、内容和形式合法;合同协议订立的程序符合规定,会审意见齐备;资金的来源、使用及结算方式合法,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齐备。

 

第四章 合同订立控制

第十三条 单位正式订立的合同协议,除即时清结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等。

因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等原因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形式合同的,应当在事后办理补签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正式订立的合同,除小型物料采购合同外,一般应留存三份以上的合同正本,一份由单位财政所存档,一份由单位财务部据以办理结算,一份由承办科室保管和履行。

第十五条 经单位审核同意签订的合同,应由单位财政所盖章和编号,统一登记管理。未经审核或手续不全的合同、协议,财政所应当拒绝盖章。

第十六条 对于重要合同协议,原则上应当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当面签订。对于确需企业先行签字并盖章,然后寄送对方签字并盖章的,应当在合同协议各页码之间加盖骑缝章。

第十七条 根据规定有些合同需要经过批准、登记、公证后才能生效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凡涉及单位商业秘密的合同,有关知情人应注意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五章 合同履行控制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后,单位应积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合同对方可能发生违约、不能履约、延迟履约等行为的,或单位自身可能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乡长报告。

第十九条 已经订立的合同,如果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单位利益严重受损,合同承办科室应当及时向乡长报告,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或扩大。必要时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对原合同予以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审核执行结算业务。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执行中如对方发生违约情形,应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收取违约金,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由于单位自身原因造成违约情形,合同承办科室应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与合同对方进行协商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合同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六章 合同归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合同管理档案,对已签订的合同要逐份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并装订成册。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完毕,合同承办人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有关材料(如:合同文本、合同会审记录、审批文件、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变更等与合同有关的资料),交给单位财政所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已执行完毕的合同要注明“存档”标记,并注明日期,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保管期限为长期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财政所负责解释。

 

 

 

附件2

里田乡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它单位的收支预算。单位预算是国家预算的基本组成部分。它是指各级政府的直属机关就其本身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年度经费收支所汇编的预算。

第一章 预算领域机构职责及内容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健全预算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预算规则》、《事业单位预算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定,并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预算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预算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由单位预算管理决策机构、管理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分别负责预算各阶段相关工作。

第四条单位领导班子组成预算管理决策机构负责预算制定,单位会计、出纳组成预算管理、执行机构,负责预算管理执行工作,单位纪检部门组成监督机构,负责预算监督审计预算监督工作。

第二章 预算编审、批复、执行、调整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 决算管理

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各级财政对单位预算的批复文件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项。各项收支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年终结账。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会计决算报告做到数字真实、计算正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说明及软件操作要求认真编制会计决算报告。(一)报表封面应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财政部统一规定如实填报。报表编制完毕后须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报表编制人员审查、签字并盖章。单位公章应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不得以财务专用章代替。(二)报表各项指标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制订的报表编制说明、指标解释认真编制做到表内项目之间、表与表之间、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之间相互衔接。  

第四章 绩效评价管理

预算绩效评价范围,是指财务预算管理的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及整体支出。

预算绩效评价应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领导,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预算部门负责并具体组织实施,财政部门根据预算部门自评报告进行审核评价。

(二)分类管理原则。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特点,分别建立项目立项管理库和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库,并制定分类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及相关指标体系。

(三)客观公正原则。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应从评价对象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公开透明评价项目预算绩效情况。

(四)科学规范原则。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应以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益性为出发点,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准确地认定评价结果。

预算绩效评价管理的基本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部门整体支出进行评价。

第五章 

第一条、财政所依据本办法制定乡预算管理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由乡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里田乡收支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依法理财。

  (二)坚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坚持量入为出,根据经费来源,合理安排使用。

  (三)加强财务管理,积极推进财务管理服务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促进财务工作及其他相关业务工作的健康开展。

(四)加强财务监督,重点加强事前、事中监督,发挥有限经费的最大效益。

 

二、预算管理

(一)本级部门预算编订,严格遵循财政部门时间和程序流程安排,根据财政部门各项预算编订规定进行科学合理编制,充分考虑事业发展需求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因素,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科学统筹安排各项资金。

  (二)预算编订应遵循保障本级正常运转所需的前提,包含人员工资、机关正常办公等基本性支出需求,既要贯彻勤俭节约原则,又要保障日常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预算编订应充分考虑本单位事业发展需求和规划,由机关各部门和单位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和工作计划,编制经常性项目资金申请书,具体列明资金使用方向、范围和具体安排,实现项目预算“立项有依据,绩效有目标、计算有标准”,确保预算项目切实可行;同时编订预算年度内设备、设施、自动化办公设备更新的政府采购计划表,以备本级总体预算编制所需。

 

三、收入管理

(一)统一专户。在经营活动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收入,其中属于国库收入的资金先统一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通过财政结算后转入本单位存款帐户;其他资金专户收入,要及时缴入单位账户,任何部门不得在帐外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二)规范管理。所管理的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收支管理制度;严禁任何部门外购票据。对当日的收入款项应当日入库,不得坐支。

 

四、支出管理

   (一)人员经费

  机关干部职工正常晋升、职务晋升等工资变动,负责人事工资工作人员要及时填写工资福利变动相关表格,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批,凭审批表向财务资产科申请相应变动人员的工资福利补发,并存入个人档案。若遇人员调动,需及时提供干部介绍信和增(减)编表格给财务资产科,增加(减少)人员经费的开支。

  (二)基本经费

  基本经费支出主要由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交通费、会议费支出等组成。乡财政所应根据财政核定的年度经费预算编制年度基本经费支出分月计划,并在保证机关正常公务活动下严格按计划控制基本经费支出。其中招待费全年支出必须控制在纪检部门与财政部门下达的支出控制范围内。

  (三)专项经费

  1、各类专项经费,由财政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乡财政所应严格按照年初专项经费支出预算,根据各专项事务的轻重缓急规范列支专项经费支出。各相关业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各专项预算的开支额度、开支范围、开支时间顺序等上报列支,(有合同的按合同专款执行)。一般不得进行超范围超预算的专项经费支出。

  2、大额费用开支须事先请示汇报。单项工程以及其他项目(含基建工程新建、改扩建、修缮和设备的购置、安装、改造、维修等)在10000元以上的,应先编制经费预算,经分管领导审核,报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3、重大工程或采购项目30000元以上的须先行由专家论证并经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

  4、超出预算或无预算的,报分管长和财政所审核后,由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四)日常结报

  1、结报程序

  经办人填写报销清单-→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会计审核-→分管领导签字-→乡长签字-→财务出纳核对与报销。

  2、审批权限

  本经费采取财务审批人“一支笔”审批和权限分级核准相结合的审批制度。

  所有发生费用均须报长签核。

  3、结报方式

  本经费结报原则上全部实行公务卡刷卡与转账结算结报方式。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现金结报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现金使用情况说明表,并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新做公务卡的要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新增手续,人员调出要及时办理公务卡核销。

  4、结报类别

  (1)备用金: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一般情况下不再借领备用金,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借领的,先由经办人填写借据,经财政所所长审批,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乡长签字后,才可到财务部门借款,出差结束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结清借款。

  (2)差旅费:差旅费支出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出差人员首先填写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审批。工作返回后,出差人员应及时凭出差审批单到财务资产科报销差旅费,严格按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凭据报销。工作人员按结报程序报销。

  (3)会议费:严格执行上级规定,减少会议次数和会议规模,严格会议费开支标准;凡经批准召开的会议,由办公室按标准安排食宿,并凭会议审批依据、会议通知、实际与会人员签到表以及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按规定结报。

  (4)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活动一般由办公室统一负责,严格按上级规定,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工作餐标准,费用结报时一律按规定填写接待费报销单(合法财务票据,列明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并提供派出单位公函或公务(商务)来宾记录、接待清单,方可报销。

  (5)职教费:各类学习班、培训班及其他各种专业证书班的学习,须与本岗位业务有关,并经长同意才能参加,考试合格后按上级规定报销学费。

  (6)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是指与车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车辆维修保养、车辆加油保险、车辆装饰费、过路费、停车费等。车辆实行定点修理装潢、定点加油、定点保险。修理在结算时须附修理委托单和结算单,装潢在结算时须附装潢清单,并由办公室负责人核实。车辆加油实行定点定标制度,如遇特殊情况产生的费用需由经手人和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交长审批。

  (7)办公经费:报刊杂志征订、通讯、邮寄、印刷等工作由办公室统一承办并报销。对于日常办公确需要购置的物品或维修,由相关部门填写采购清单,经办公室审核后,由长审批后方可采购、维修。涉及大宗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的,须办理财产登记手续。

(8)专项等其他费用:专项等其他费用包括工程项目、设备购置、专用材料采购等,严格按照采购制度执行。凡一次活动有多项支出时,经办人员必须归集齐全后,一次性到财务部门报销,原则上不得将同一活动的多项支出分次报销。费用支出报销(审批)单凭证应严格按照表式内容填写。要求为二家及以上单位转账方式结报的必须分别填制费用支出报销(审批)单。

 

五、票据管理

(一)财务票据由专人负责、专人保管,领用时必须在票据领用簿上签名。

  (二)按规定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通用票据,票据由票管员向财政部门购领、保管,使用完后及时上缴、核销。

  (三)在使用票据前,应对票据进行检查,如发现缺份、少联的应及时退回,并办理有关手续。使用时,应逐项逐栏填写,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并在收据联加盖单位财务章。对填错的废票,各联应说明作废或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

(四)乡财政所要加强对领用票据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核实票据的使用情况,以杜绝挪用、坐支收入、丢失票据等现象的发生。

 

六、财务报告

实行财务月报制度和财务分析报告制度。财务月报内容主要根据年初预算情况,就财务的主要项目每月所发生的有关数据编制报表,供领导决策参考。政府会计需将每个月的单位预算会计报表和财务开支明细账报分管财务领导和长签核。财务分析报告分年中、年终两次进行,主要就经费开支结构、内容及存在问题进行整理分析,并提出改进管理、加强财务控制的建议,财务运行情况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

 

七、档案管理

每年度结束后,所有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票据存根及财务留存合同、协议、文件证明等一律纳入会计档案管理,由档案室专人管理。若有非会计人员或外单位人员借阅财务档案须向财政所提出申请,经乡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在财务人员的陪同下,在档案管理员处登记借阅。

 

八、附

(一)财政所依据本办法制定预算管理相关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由乡财政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里田乡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级党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六条乡政府授权乡财政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

  (七)向乡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乡领导班子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

第四章 资产配置与调剂

    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乡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乡财政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乡政府乡财政所根据乡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乡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乡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行政事业单位到乡财政所领取并填报《林畲乡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四)乡财政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乡财政所应当提请乡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乡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乡财政所具体组织实施: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乡财政所提出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同时提供资产处置审批意见或者乡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的意见或者乡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处置的纪要;

  (二)乡财政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三)乡财政所委托上级县房产交易中心、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及《林畲乡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购货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三)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鉴定报告;

  (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

  (五)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乡财政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林畲乡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照财政主导、单位配合、中介评估的原则实行公开处置,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二)处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资产的,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四)受委托负责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应当在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情况及结果报乡财政所备案,并提交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

  (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乡财政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林畲乡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乡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 资产统计与清查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乡财政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乡财政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乡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七章 资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乡财政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二)因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擅自提供担保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乡财政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乡财政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里田乡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物品采购行为,加强资产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采购要严格遵守县政府及县采购中心的要求执行审批程序。

第三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第四条、乡政府采购办是负责我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乡政府批准;管理政府采购网络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批准政府采购方式;负责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考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绩;开展政府采购宣传与培训;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事宜。

第五条招标投标公司是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管理政府采购档案、提供有关信息报表;负责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随同年度预算报采购办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报乡政府采购办批准。

  第八条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乡政府采购办审核,并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得采购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项目。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但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操作难度大的采购项目,经依法批准可自行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备案和审批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备案和批准管理是指乡政府采购办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批准的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批准的管理行为。乡政府采购办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机构,具体办理政府采购备案和批准事宜。

  第十三条审批事项应当经乡政府采购办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下列事项应当报乡政府采购办批准: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组织采购的机构提出申请报送乡政府采购办批准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报送乡政府采购办批准

  三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五政府采购预算或项目的调整变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四条备案和批准事项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向乡政府采购办报送。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乡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乡政府采购办对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省、市、采购办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 五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七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乡政府采购办应当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是:

  一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

  四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五基础工作情况

  六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

  七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

  八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八条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乡政府采购办应当对中标供应商履约实施监督管理,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中标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认真履行采购合同的,应取消其供货资格。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购的单位,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6

里田乡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本单位所有工程项目的建筑质量,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项目符合有关规范和要求,最大限度的节约建设资金和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程。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单位基本建设的宏观管理,科学合理的安排工程项目,本单位就具体工程项目成立项目办项目办负责对该制度进行具体实施。

 第二条项目办职责:

(一)根据生产、工作、生活的需要,研究决定基本建设项目及投资

(二)推动实施党政班子主要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临时提出的急需建设的单项工程

(四)贯彻落实领导班子决定的工程设计的重大变更

(五)党政班子主要领导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会议,听取项目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工程项目方面的重大问题,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的时间、内容、地点、参加人,由项目办请示乡长决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并及时编写会议纪要,项目办方面记录由项目办同志负责记录并整理

(六)项目办会议由乡长主持召开,乡长外出由工程分管领导主持召开

 第三条项目办负责项目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项目办工程类相关职责:

(一)贯彻落实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规范及技术标准

(二)收集相关资料,为领导班子决策工程项目、投资、预决算、重大设计变更提供尽量详细必要的依据

(三)提出工程项目立项的建议,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的设计、预算、工程质量监理、验收、决算等管理工作

(四)参加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凡单位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由单位负责领导提出申请,由项目办负责组织。

招投标参加人员: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监察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其他参加人员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开会研究决定。所有工程项目招投标后,必须签订合同书,合同书必须遵守国家合同法,所有参加人员都必须签名。

(五)工程完工后,组织工程验收;

(六)工程验收后,及时审查施工方决算和施工资料,确保工程资料(尤其是保证资料)的齐全完整,并及时入档保存。

(七)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和协调,加强对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的管理、考核和培训,确保工程的质量、进度及款项拨付。

(八)及时召开有关方面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程项目开展中存在的问题,交流管理经验,协调好有关各方的关系。

 

第三章  项目立项及审核管理

管理程序

项目申报部门根据单位需求、技术需求向单位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立项申请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项目办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书》。项目办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书》要求,进行调研和可行性研究,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项目可行性评审

分管领导及项目办主任组织实施项目的协调和评审相关工作。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初审,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及上级领导汇报,审核通过后,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编制《项目立项评审报告》。

2、立项的批准

项目办将《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评审报告》送交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查,交由上级领导及相关单位批准。

3、立项结束

项目办将立项文档归档备案。

 

第四章 工程概预算管理

第一条工程预算管理工作由项目办或委托的相关单位负责。

第二条工程预算编制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三条工程预算编制要求:

(一)熟悉并掌握预算定额的使用范围、具体内容、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计算方法;

(二)熟悉并掌握预算定额的应取费用项目,费用标准和计算公式;

(三)熟悉并掌握施工图及其文字说明,熟悉有关技术交底内容;

(四)根据施工图中的有关内容,确定并准备有关预算定额;

(五)确定分部工程项目,列出工程细目,计算工程量 ,套用预算单价;

(六)编制补充单价,计算总价和小计;

(七)进行工、料分析,计算应取费用;

(八)复核、计算单位工程总价及单方造价;

(九)填写编制说明书并装订签章。

第四条工程预算编制工作,还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在熟悉设计图纸的基础上,应公正合理的对待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二)编制工程预算要了解材料预算价格和市场价格对工程预算的影响;

(三)必须使用计算机编制预决算,提高编制效率和确保编制预算文件的准确性;

(五)预算员要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与管理水平,及时、准确、合理的完成预算的编制工作;

(六)预算员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合作方的钱物,一经发现将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条工程预算书的审批

(一)对于向外委托预算的由项目办主任提出申请,经分局负责人审批,不需要向外委预算的由项目办人员进行预算编制,工程预算书编制完成后应由项目办主任审核并签字,交负责领导审核;

(二)经审定的工程预算书作为控制工程投资、编制工程进度、编制计划报表、提供各种数据的指标和工程结算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一条单位所有项目交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审批后交由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办负责实施。

第二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的需要,研究决定单位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及投资。

第三条项目办研究决定单位领导和项目负责人临时提出的急需建设的单项工程,并确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单位所有工程项目均应按合同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签订工程合同,未签订合同而擅自开工的,该项工程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第五条项目办根据确定的工程项目,逐项深入实际调查,收集水文、地质、气象等环境资料;选定地理、地形的坐标位置、评估项目和周边建筑的关系;明确电力、电讯、供排水、供气、供暖等设施的布置走向;对项目的可行性、工程规模、投资概算等提出初步意见,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六条招投标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情况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

第七条工程项目办为工程项目招投标组织和管理的部门,财政所、办公室、为工程项目招投标参与部门,纪检部门为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部门。    

第八条招标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项目项目办按程序组织招标。项目项目办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提出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并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召开评标会议。

第九条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       

 1、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2、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3、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4、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5、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6、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7、发出中标通知书;

8、承发包合同会签,并与中标单位签订。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2、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3、工程量清单(视具体工程定)。

    4、主要材料(钢材、砂、石、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5、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6、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7、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9、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原则上按标的额的10%)。 

 

第六章 工程设计及变更管理

第一条单位所投资基建工程的设计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大型基建工程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来完成,可进行工程设计招标。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完成设计任务,形成施工图、说明书、专题报告及设备材料明细表等,项目办应安排专人参与设计单位的设计过程;

(二)一般小型基建项目或修缮工程由单位项目办负责实施,由分管领导审核。

第二条施工图会审

(一)项目办收到设计院施工图并审阅后在移交单上签署审阅意见;

(二)项目办须首先将收到的设计图纸交由基建领导组审阅,审阅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作。如设计方案不能满足要求,由项目办决定自行修改还是同设计院进行协商修改。

(三)项目项目办将施工图分发给监理、施工单位等;

(四)在项目办、监理、施工等单位均对施工图熟悉之后,项目办组织设计院、监理、施工单位等进行施工图会审;

(五)施工图会审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技术难点问题,项目办可邀请有关专家作专题咨询,项目办主任负责将专题咨询结果汇总形成《专家咨询会议报告》,并分发给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执行;

(六)施工图会审记录由项目办负责,并发放监理、施工单位等。

第三条施工图变更

(一)施工图变更的提出:施工图变更可以由设计单位、项目办、监理、施工单位等提出。

(二)施工图变更提出的依据。施工图变更提出的依据可以是:

1.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地质、水文实际与勘察报告、资料不符合;

2.投资的变化;

3.项目整体规划的变动;

4.施工中发现的问题,不改变设计就无法继续进行;

5.原设计的错漏或设计标准的不适宜;

6.其他更改的依据。

(三)施工图变更的确认、审查和执行

1.所有的施工图变更,不论是何方提出,以及是否重大,均须按规定进行确认或履行报批手续,填写相应的表格和记录;

2.由工程部部长对施工图变更请求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项目办主任组织设计单位、项目办、监理、施工单位及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会审;

3.委托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变更均应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设计图纸、设计文件方可按施工图变更施工;

4.设计变更通过后,项目办主任组织双方进行设计变更交底,施工单位接收变更的施工图和施工变更单,按照变更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5.更改设计可能引起的下列之一的更改,项目办主任应与施工方协商,并按协商结果执行: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要求;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础、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6.施工单位应将施工图变更的情况如实反映在竣工图纸上。

 

第七章 监理管理

第一条单位所有重大工程(100万以上)都应实行法定的监理制度。项目办要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通过招标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优秀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同时要根据监理法的规定,跟踪监督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加强同监理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对单位的重点工程,实行领导组成员包工程制度。

第二条监理的权力和义务。

(一)监理是甲方在施工现场的管理者,有权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合同、施工图纸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单位项目办

(二)监理必须熟悉施工图纸,掌握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编制工程质量监理计划,填写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三)负责对隐蔽工程施工工序(打压、探伤、防腐)验收并签字,对现场安装的设备、仪器仪表、配件及材料的出厂检验合格证等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四)负责对现场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等进行控制;

(五)协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有权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签发整改单或停工通知;

(六)负责每日向单位项目办汇报工程进度及质量情况;

(七)工程结束后,参加工程验收及竣工资料的整理移交工作;

(八)监理工作需符合国家关于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监理单位要加强信息反馈,保证工程质量。如在工程施工中出现了问题,监理工程师应该及时地给施工单位下达监理通知单,并将监理通知单收集在该工程的竣工资料里。如下达的监理通知单对施工单位不起作用,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把情况反馈到单位项目办

第三条、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的监理一定要携带着必需的检测仪器进入施工现场。项目办要下大力度对监理单位所监理的项目进行检查。如在巡回检查中有的监理没有这些必要的检测仪器,项目办将通报限期内配置,如限期内没有配置,责令更换其监理或更换此监理单位。

 

第八章 施工质量管理

第一条项目办明确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人员及其职责、权限和与其他部门的相互关系。

第二条项目办或监理编制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项目办和监理验证现场安装的设备、仪器、仪表、配件及材料的出厂检验合格证、商检证明,对关键产品必须进行现场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

第四条施工工序未经项目办和监理现场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隐蔽工程施工前必须办理验收,经项目办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方可进行隐蔽施工并做好隐蔽记录;

第五条在施工过程中,项目办和监理有权签发工程停工令,施工单位根据要求整改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办和监理签发被停工程的开工令。

第六条土方、现场措施等没有施工图预算的零星工程,其工程量(运距)的确定,必须由项目办会同监理、施工单位组成工程量(运距)验收小组,经实地测量,并在工程签证单上签字后,由项目办主任审核,审核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一项重要工序后,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向单位项目办和监理报检:

(二)项目办负责该项工程的工程管理员负责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稽核专员、项目办长等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三)验收合格,工程管理员填写验收单,参加验收的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施工单位可以进入下一道工序,工程管理员将相关资料存档,验收不合格则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四)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后,进行二次报检,项目办负责该项工程的工程管理员负责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稽核专员等进行二次验收,验收合格,工程管理员填写验收单,参加验收的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施工单位可以进入下一道工序,工程管理员将相关资料存档,二次验收不合格,项目办通知施工单位停工,报项目办主任,项目办主任和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配置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配置及人员数量满足项目施工质量控制的需要;

(二)岗位人员对所控制的施工过程具有必须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经验;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四)应配备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所需的检测、试验工具、仪器、仪表。

第九条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方法有:

(一)认可、确认;

(二)签证、签发;

(三)指令;

(四)审核、审定、审批;

(五)旁站;

(六)检查(巡回检查、联合检查、例行检查),检测、检验、试验、验收、核定等。

第十条控制的方法应根据控制的需要确定,并满足:

(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或规范的要求;

(二)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满足合同及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控制项目及内容

(一)质量控制应按单项、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

(二)质量控制项目。下列工程均应进行适宜的质量控制:

1.土方与爆破工程、道路工程;

2.地基与基础工程;

3.地下防水工程;

4.混凝土结构工程;

5.钢结构工程;

6.地面、楼面、门窗工程;

7.室内室外给排水工程;

8.装饰工程;

9.屋面工程。

(三)控制的内容:

1.按相关的有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进行;

2.工程使用的材料、配件、构件是否符合规定;

3.工程使用的机具、模板是否符合要求;

4.混凝土和砂浆配比及配比试验结果的确认是否符合规定;

5.施工方建立、保存并提供的自检或试验记录/报告是否完整、齐全、准确、有效;

6.施工程序、方法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二条控制时机

(一)工程使用的重要材料(如水泥、钢材、配件、构件)在进入施工现场、验收后使用前进行确认、核查,必要时取样送有关单位进行试验;

(二)机具、吊具、模板在第一次使用前进行认可;

(三)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旁站或检查,施工结束后进行确认或验收;

(四)隐蔽工程结束,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进行下一工程。

第十三条控制判定依据

(一)施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技术文件;

(二)国家和行业标准;

(三)法律、法规、规范;

(四)合同及其他形式的约定。

第十四条判定结果

(一)判定的结果分为:合格或符合规定要求、不合格或不符合规定要求;

(二)合格的类别包括:工程质量合格,施工或作业合格;

(三)不合格包括材料不合格,程序、施工、作业及方法不符合(如混凝土养护等),不合格也可分为单项指标不合格;

(四)应确保不合格工程或施工不验收,不批准进行下一道工程或工序的施工及作业。

第十五条在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或判定为不合格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或施工,根据不符合的程序及影响,可采取下列手段中的一种及其组合:

(一)暂停施工;

(二)返工;

(三)返修;

(四)请求设计更改;

(五)停用、禁用(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配件、设备适用);

(六)限时纠正;

(七)拒收或禁止施工。

第十六条记录的控制

(一)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所用的记录或报告表格主要由施工方提供,一部分由项目办建立,但应确保记录表格的规范化、控制项目的完整性、控制内容的明确性。

(二)按可追溯性及工程竣工验收要求对记录进行管理。

 

第九章 资金控制

第一条建设项目决策阶段及工程前期资金的控制

1. 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申请报告,选择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编制控制误差率在±20 %以内。

2.建设项目严格按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设计招投标规定,组织设计招标工作,通过设计招标和设计方案竞选优化设计方案。

3.预留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按预算控制价的8%-10%约定预留金,作为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所增加的工程量、设计变更、局部地基处理等增加的费用。预留金不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结算时按实际发生支付。

第二条项目资金审查

(1) 除瞬间会危及建筑或人身安全和突发项目的变更外,未经投资估计、预算、审批的工程变更一律不得发出。擅自发出工程变更而影响项目投资控制的,由发出人自行负责。

(2) 项目办负责人配合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变更文件的内容和变更预算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权限的,审批后向承包人发布变更批示;超越审批权限的,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项目办负责人配合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核变更是否合理、变更预算是否符合定额和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增加的变更预算是否超计划、该变更预算所需要费用能否解决。

4)单项变更工程增加投资在10万以内,或增加投资占预留金10%以内,由工程项目办主任报分管领导审批签发。

5)单项变更工程增加投资在10万元以上,或累计增加投资占预留金的80%时,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由单位负责人签发。  

第三条进度款拨付

1.按照合同要求,施工单位应提前(具体时间由项目根据需要而定),将当月完成的实物工程量按单位、分明细地报给项目办工程部和计划部。经项目办主任审核完成后经分管领导审批,报单位负责人审核,经单位负责人同意,签发支付单据后,由财政所拨付工程款。工程项目的所有款项均要纳入财务帐内,严禁资金的体外循环。

2.项目的一切财务支出都要遵循按计划、先批准、后付款、然后再报销的原则。

 

第十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一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备、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第二条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三条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平面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施工场所。施工机械进场 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查,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规定方可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四条项目办应要求施工方项目部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五条项目办应要求施工方项目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其状态完好。

第六条项目办应联合审计稽核委员会、监理、外包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施工现场进行联合安全检查,对外包方安全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整改,必要时应用《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的书面形式,限定外包方整改。

第七条重大安全隐患或下达的书面安全整改指令,外包方不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或进行整改时,项目办应对其进行停工处理。

第十一章 施工进度管理

进度控制责任者及其职责

(一)单位项目办

1.根据单位要求,编制工程总体施工计划;

2.按照施工计划对各施工单位下达施工任务并监督落实;

3.掌握各工程施工动态和进度,对照总体施工计划,进行工程进度盘点和分析,对工程进度进行总体控制;

4.如果实际施工情况对比施工进度有延误,工程管理员可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

(二)施工单位

1.根据总体施工计划,按月度编制施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施工;

2.负责及时将施工进度控制情况上报项目办

 

第十二章 施工现场管理

单位项目办应加强对各施工单位现场管理的要求,定期检查。

(一)各施工队要对所使用的原材料,包括砂、石子、砖等应堆放整齐,并安排专人进行管理;

(二)为防止丢失及防止居民或小孩进入施工现场造成伤害,各施工队应将钢筋、水泥等堆放整齐并在四周架设围护栏,并安排专人24小时看管;

(三)各施工队所用的电缆该填埋的必须挖沟填埋,防止漏电造成事故发生;

(四)各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日常保养应到位;

(五)各施工队所用的钢管、扣件、模板要按所承担的工程面积配备,并有专用钢材库,合理摆放。

 

第十三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一条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按设计文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合同规定完成交验的工程/施工;

(二)已通过施工单位进行的自检且符合规定/规范;

(三)交验方已备齐涉及验收应准备或提供的图样、记录、证件(如证明使用材质合格的)。

第二条验收程序

(一)施工方工程已经完工并参照有关规定已自检后,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工程验收资料;

(二)项目办和监理接受施工方工程验收申请,收集相关资料;

(三)项目办和监理审核施工方提供的资料,对工程进行判定是需要整改还是进行现场验收;

(四)经判定工程某部分需要整改,提出整改意见,通知施工方及时整改,整改后施工方再次提出工程验收申请;

(五)项目办和监理经判定该项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资格后,工程项目办主任组织单位分管领导、上级单位领导、监理、施工方负责人、召开现场验收会议;

(六)经现场验收如果认定工程合格,应填写工程验收单并签字,表明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完毕,邀请质检部门确认合格后,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至此进入工程结算流程;

(七)竣工验收,应由项目办指定人员做好记录(包括录音、录像、照相)及整理/编写相关文件、报告。

第三条验收依据:

(一)适用的法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

(二)有效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及变更通知单;

(三)相关合同。

第四条竣工预验收应提报的文件、资料

(一)竣工预验收资料由项目办收集、整理、汇总。竣工验收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由单位项目办负责汇总后提交档案室存档

(二)文件、资料应完整、齐全、清晰、装订规范,并办理文件交接手续。

第五条竣工资料审查的要求:

(一)完整性——应提报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二)规范性——应用记录表格、填写及采用的计量单位是否规范;

(三)符合性——是否符合验收依据的规定和要求;

(四)有效性——是否与实际相符。

第六条竣工资料审查的方法:

(一)审阅——记录审查中发现的不当、遗漏、错误、要求提交方进行说明、补充、更正;

(二)验证——必要时可进行测量、现场观察、重新计算进行验证;

(三)核对——与设计图纸、设计文件、其他相关资料进行相互间核对,以判断其正确性。

第七条验收后的收尾

(一)项目办应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对竣工预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施工,并对整改/施工结果进行检查,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二)项目办应督促施工单位拆除临时建筑、设施、撤离施工机械和设备、材料、配件;

(三)项目办应按时办理工程决算、验收及资产交接手续,项目办要与财政所密切配合,共同办理好资产的交接工作。

 

第十四章 工程结算管理

第一条项目办管理人员在工程结束后对本工程的结算进行结算资料准备并提交项目办主任,包括:

(一)招标文件;

(二)合同及补充协议;

(三)现场变更签证;

(四)竣工验收合格证。

第二条项目办主任在收到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后,应对所收到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项目至少应包括如下几点:

(一)结算资料的完整性;

(二)结算资料的有效性;

(三)结算资料经审核不合格时,工程管理员应立即向项目办主任说明情况,并在工程结算资料中注明。

第三条工程结算的程序

(一)施工单位填写结算单,报项目办,工程部核对相关结算单;

(二)项目办核对相关结算单通过后,按经审核合格的结算资料及相关定额文件要求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和单价、调整材料差价及计提有关工程费用,进行工程结算,填写《结算书》,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三)审批通过后,由项目办主任组织竣工验收相关人员进行会签,填写工程结算单,报上级领导以及相关单位进行专项审计,专项审计通过后进入财务股对外付款流程,不通过则由审计专员下达审计报告并监督审计报告的执行。

 

第十五章 工程档案管理

第一条项目办是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过程的档案管理工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随时形成大量的文件、图表、图纸、声像等不同档案载体的有价值的材料,都属于归档的文件。

第二条档案是建设项目的真实记录,由于它的原始性和唯一性,决定了档案是任何资料都不可代替的。档案形成后必须及时归案,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更不得将档案材料据为己有。

第三条归档要求:

(一)档案资料形成或基本建设项目完成后,文件材料应及时收集、严格管理、随办随归,认真填写归档文件材料目录。

(二)文件材料要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禁用铅笔、圆珠笔、彩笔、纯兰钢笔水书写。

(三)文件材料要求有责任人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需签字盖章,并填写好日期。

(四)归档的文件材料如有图纸的,必须按照GB-10609.3-89《技术图纸的折叠方法》进行折叠。(简称:风琴式)。

(五)工程项目完工后,相关档案应及时向单位档案室归档。

 

附件7

里田乡绩效自评工作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范绩效评价工作程序,根据《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清流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财政预算资金项目绩效自评评价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二条 绩效评对象绩效自评对象为乡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涉密项目除外。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组成绩效自评工作小组。绩效自评工作由党政班子领导工作,成立分管绩效评价的领导为组长,财政所和相关业务部门等有关人员为工作人员的自评工作组评价工作组成员(3人以上)由①财政所工作人员②业务管理人员、③项目实施人员、④纪检人员⑤乡政府认为需要的其他人员组成。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内部绩效目标设置、监控、评价和审核的责任分工。

第四条 对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经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聘请有关人员参加评价。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包括绩效目标(包括专项、整体支出)、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包括专项、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预算、公开)。

第六条 由工作组制订自评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评价对象、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价方法、评价工作时间安排、相关附表:①资金使用情况表、 ②目标完成情况表等。评价方案设计后,需征求乡政府主要领导意见,并根据意见完善评价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项目前期评估。由乡项目办对各村、站所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绩效目标设置的合理性、预算编制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并形成当年度财政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库。

第八条 项目申报。综合考虑上级政策,根据项目受益范围、单位需求、项目实施的可行性、项目预算的合理性、项目预期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等情况分析,分别向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报告。

第九条 绩效目标申报。绩效自评工作小组根据要求申报绩效目标表。各业务部门承担各自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编制工作,自评工作组组长负责审核工作,按时按量的绩效目标。

开展绩效自评

第十条 预算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工作小组对绩效信息适时进行跟踪监控,重点监测绩效目标的设定与完成程度、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水平、绩效评价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完成绩效目标而采取的管理制度、措施等。当发现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该项目的执行。

第十一条 绩效检测结果应用。对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加强沟通、及时纠正反馈;执行滞后的项目,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避免资金沉淀;对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并为预算调整和下一年度资金安排调整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预算绩效总结与归档。根据效果目标的实现程度,形成评价结论,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并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本工作流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8

里田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制度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我乡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规范项目入库程序,提高入库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项目是指中央、省级专项资金和市、县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中央、省级、县级已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作出明确要求的,按上级文件执行;对于未明确具体项目使用的专项资金,需经乡党政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研究进行二次分配并进行公开公示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的质量直接决定项目组织实施的质量和效率。乡直部门、财政所要将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切实加强对项目库建设的统一组织协调工作。对新入库的重大项目必须有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意见,确保重大项目管理到位

部门管理职责

(一)乡直部门主要职责

1.指导村建立完善本级专项资金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2.加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管、定期督促、调度项目进度,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3.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4.根据财政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对资金项目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真实、完整、合规

5.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开展项目的审批、检查等工作。

(二)乡财政所主要职责

1.配合同级业务部门做好项目审核、报备和资金预算申报等相关工作

2.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专项资金报账制度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

3.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及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第五条 项目库中项目共分为以下类:产业发展、基层设施、经济发展、其他发展性项目等。

第六条 项目库建设内容程序

(一)编制内容

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应有以下基本内容:项目名称、补助对象、验收情况、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申报审核、公开公示、入项目库时间等情况。

(二)编报程序

1.村级申报

村两委在认真分析本村需求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提出立项意见,确定村级申报项目,并在村内予以公示后上报乡

2.级审核

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等进行审核,审核后在乡公示,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

第七条 项目库要纳入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通过政府公示栏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让入库项目接收社会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里田乡人民政府。

 

 

附件9

里田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制度

 

第一条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按设计文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合同规定完成交验的工程/施工;

(二)已通过施工单位进行的自检且符合规定/规范;

(三)交验方已备齐涉及验收应准备或提供的图样、记录、证件(如证明使用材质合格的)。

第二条、验收分类

(一)对于专项资金50到100万元的项目要邀请第三方财审公司进行评审,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邀请县财审公司进行评审。

(二)对于专业技术类项目验收时需要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

第三条验收程序

(一)施工方工程已经完工并参照有关规定已自检后,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工程验收资料;

(二)项目办和监理接受施工方工程验收申请,收集相关资料;

(三)项目办和监理审核施工方提供的资料,对工程进行判定是需要整改还是进行现场验收;

(四)经判定工程某部分需要整改,提出整改意见,通知施工方及时整改,整改后施工方再次提出工程验收申请;

(五)项目办和监理经判定该项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资格后,工程项目办主任组织单位分管领导、上级单位领导、监理、施工方负责人、召开现场验收会议;

(六)经现场验收如果认定工程合格,应填写工程验收单并签字,表明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完毕,邀请质检部门确认合格后,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至此进入工程结算流程;同时对需经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的项目应当经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论证,确保项目验收规范。

(七)竣工验收,应由项目办指定人员做好记录(包括录音、录像、照相)及整理/编写相关文件、报告。

第四条验收依据:

(一)适用的法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

(二)有效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及变更通知单;

(三)相关合同。

第五条竣工预验收应提报的文件、资料

(一)竣工预验收资料由项目办收集、整理、汇总。竣工验收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由单位项目办负责汇总后提交档案室存档

(二)文件、资料应完整、齐全、清晰、装订规范,并办理文件交接手续。

第六条竣工资料审查的要求:

(一)完整性——应提报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二)规范性——应用记录表格、填写及采用的计量单位是否规范;

(三)符合性——是否符合验收依据的规定和要求;

(四)有效性——是否与实际相符。

第七条、竣工资料审查的方法:

(一)审阅——记录审查中发现的不当、遗漏、错误、要求提交方进行说明、补充、更正;

(二)验证——必要时可进行测量、现场观察、重新计算进行验证;

(三)核对——与设计图纸、设计文件、其他相关资料进行相互间核对,以判断其正确性。

第八条验收后的收尾

(一)项目办应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对竣工预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施工,并对整改/施工结果进行检查,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二)项目办应督促施工单位拆除临时建筑、设施、撤离施工机械和设备、材料、配件;

(三)项目办应按时办理工程决算、验收及资产交接手续,项目办要与财政所密切配合,共同办理好资产的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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