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赖坊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好各项惠民政策,保障政府对农民的各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的工作目标或任务,由县级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资金,不包括用于满足单位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业务费。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
(三)专款专用,专人管理;
(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三条 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坚持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监管原则,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和财务使用制度,资金使用情况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资金使用管理部门和个人财务人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保证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须执行报账制的,按规定进行报账。
第六条 项目资金按项目使用进度进行申报,项目资金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的支出,随时接受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个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第八条 项目所有的支出由单位负责人亲自审批,专项资金支出须由乡领导帮子会议研究进行二次分配。
第九条 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严禁挪用、占用、套用项目资金。项目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严格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设置独立指定专人负责的财务会计工作行为,严禁白条入账,严禁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及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计划项目和项目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侵占财政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除追回资金外,还应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清流县赖坊镇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