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5-12-30 11:4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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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属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0

 

 

 

 

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提升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优化我县电商发展环境,促进我县电子商务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中所称电子商务企业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主要分为销售型和服务型。包括:从事商家间的网上采购和批发的企业(企业对企业)、从事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和服务(企业对消费者)及其它网上销售形式的企业,为网上交易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的企业(第三方平台)和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数字认证、网上支付、软件开发、云计算、物流快递、培训等服务的配套企业。

(二)本意见适用范围:在我县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的企业(单位);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设立的区域性、功能性总部。上述企业必须有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完整的正统网统计数据、良好诚信记录、经营过程中未发生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培育经营主体

(三)支持我县企业、个人开展电子商务,对已在我县登记注册并开展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企业,可放宽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范围,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放宽电子商务经营企业住所登记条件,在符合条件的同一办公场所内允许多家电子商务企业注册。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三年内在我县从事电子商务工作,免费入住电子商务孵化基地,提供最高10万元的政府创业贴息款。鼓励大学生村官带动群众开设网店,每个大学生村官一年内带动村民开办网店5家且年销售达到10万元的,年终一次性补助0.5万元。

(五)鼓励我县传统工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积极推进电商转化,年内实现线上交易额(以正统网数据为准)首次突破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并在本县依法纳税的,且交易状态合规的,经认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我县电子商务企业,网上年销售额(以正统网统计数据为准)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并在本县依法纳税的,经认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不含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其中对销售本县农特产品的电商企业,网上年销售额(以正统网统计数据为准)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并在本县依法纳税的,经认定,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8万元、12万元的奖励,于次年核发。已享受县政府“一事一议”税收优惠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上述规定。

(六)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国内外大型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到我县投资,对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县,且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的,期满后给予30万元奖励,用于支持该企业的项目建设。百强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的认定,主要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物流协会3年评选结果为参考依据。

(七)鼓励特色产品开发。对研发、生产具有清流地域品牌形象的网销包装产品,有注册品牌,并获得三品一标产品认证,年网络销售量5000件以上、销售额1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认定,每个品牌一次性奖励1万元,具有多个品牌的可重复奖励, 上限5万元。

三、平台发展奖励

(八)对在我县成立的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的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销售,集仓储、商超、代发货、物流配送等多功能为一体的办公和经营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为全县网商提供产品展示、信息收集、代发货、代仓储、代运营、电商策划、电商培训等服务的综合性地方特色产品网销平台,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九)对我县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县乡镇、村(社区)建立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为村民提供网络代购、网货信息收集、网络代销等服务,且网络服务年交易额达3万元以上的,经审核验收后,给予每个电子商务服务站0.3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支持跨境电商

(十)对在我县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网络交易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出口列入我县统计,合法经营),且结算地在我县的,每100万美元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年。

(十一)支持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仓储集散配送中心和O2O展示交易中心,对场地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按企业购买或租用土地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二)支持EMS、邮政小包、UPS等国际物流快递费用达20万元以上的我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其物流快递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鼓励行业集聚

(十三)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入驻县政府统一规划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对首次进入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其办公场所可免租金三年。享受此政策期间,不得将自用场所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否则收回场所及已经获得的补助资金。

(十四)支持农产品集中、优势明显的镇()开展“电商镇、电商村”试点建设,经认定后,给予相应镇()一定的建设资金补助。对经省商务厅、市商务局认定的“电商镇、电商村”,每个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省市有奖励的不再重复补助。

六、加强人才服务

(十五)本县电子商务协会、其他团体、企业等组织的免费类电子商务培训,经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备案同意的,对已经办理求职、失业实名制登记(财政供给人员除外)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职业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结业证书)之日起六个月之内且不跨年度,凭相关资料可按人社部门的培训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十六)积极组织引导电子商务人才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认定、全国电子商务技术水平系列认证、快递业务员职业资格认证等考试,对经市公务员局认定获得中、高级资格证书的个人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的奖励,对经市人社局认定获得职业(工种)资格等级三级(高级技能)及以上证书的个人给予1000元奖励,以上奖励要求个人从事电子商务工作,与我县企业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且在清流企业工作1年以上。

七、提供金融支持

(十七)鼓励金融机构进入电子商务领域,与电子商务平台合作运用“大数据”开展电子商务企业贷款评审,拓展信用贷款业务,积极探索无形资产和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融资方式,切实扩大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引导电子商务企业运用金融机构创建的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平台开展融资贷款。

(十八)由县财政局牵头银行、电子商务协会及企业建立县“小微电子商务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为电子商务企业利用债务工具融资提供增信,解决电商企业融资难题。

(十九)支持县电子商务协会开展各项电商活动,每年给予一次性1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八、设立专项资金

(二十)县财政局在2016年—20172年内安排300万元支持电商发展,用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与支撑体系的同步协调发展,重点支持和奖励电子商务创业园硬件设施投入、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发展、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电子商务应用、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建设、电子商务教育与孵化、物流快递业和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业建设等方面。

(二十一)电子商务项目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凡发现虚报、骗取、挪用扶持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收回所拨付的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九、其他

(二十二)本意见的各项补助资金由符合条件的主体自行向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务局)申报、经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县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报请县政府审批兑现。

(二十三)符合本意见规定的电子商务企业,除享受省、市有关政策外,均可享受本意见扶持。我县电子商务扶持政策与其他政策交叉重叠的,可按就高原则享受,不得重复享受,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企业纳税地方所得部分。

(二十四)对国内行业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或投资重大项目的,实行“一企一策”。

(二十五)对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二十六)奖补实行“一票否决”的原则。企业和经营者不依法依规经营,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重大违法经营名单的,以及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食品安全事故、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违法违规事件的,不得享受奖励扶持政策待遇,对以虚假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将依法予以追回。

(二十七)加入福建省电子商务与服务外包统计公共服务平台(正统网)报送电子商务统计报表数据的企业,由县统计局出具证明,在申报资金扶持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电子商务青年创业基地发展专项扶持政策的通知》(清政办〔201415号)作废,具体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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