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6-08-10 15:1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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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县电子商务发展,认真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开展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682号)和福建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68号)、《关于印发〈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指引〉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610号)的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规范合理使用中央财政专项支持资金,特制定《清流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10

清流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加快电子商务在我县的推广运用,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560号)和福建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68号)、《关于印发〈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指引〉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6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加快电子商务在我县推广应用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资金分配通过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公开项目申报、评审、评估等环节的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尊重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政府适当给予扶持和引导,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积极性。

(三)科学安排,突出重点。专项资金必须紧紧围绕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集中财力办大事。

(四)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确定的资金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如下内容:

(一)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主要包括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改造;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团队配备;整合政府、行业、第三方服务商资源;营造与宣传电商氛围等。

(二)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体系建设。主要包括农村电商的县级运营服务中心建设、13个乡(镇)服务网点建设、111个行政村服务网点建设;提供网上代买代卖、便民服务、创业服务、生产服务等。

(三)县、乡(镇)、村三级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主要包括县、乡(镇)、村三级电子商务仓储物流中转建设;物流体系运营团队的配备;整合市场化的物流资源等。

(四)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主要包括培训场地和实训机房建设;配备专业的培训工作团队和讲师团队;制定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等。

(五)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体系建设。主要包括农产品开发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人员队伍等。

(六)农产品电子商务营销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组织、引导合作社与电商平台对接;指导创建自有品牌,推动“名特优新”、“三品一标”、“一村一品”农产品上网销售等。

(七)农村电子商务统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开展项目建设、运营情况等调查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统计工作制度;整合各类农业信息资源,建立农村电子商务统计体系,规范统计口径,建立统计数据库、农业主体数据库以及典型企业库等。

(八)其他服务于电商产业发展需要投入的项目,包括农村电子商务宣传推介、电子商务扶贫、开展农村电子商务活动等方面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县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县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资金安排建议、资金使用方案,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审、验收、监督管理、绩效评价。

(三)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议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建议和资金使用方案,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会同县商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全额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补助方式。专项资金用于奖补的,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的30%,个别项目属于特殊情况的,不得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的50%

第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的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以《清流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以下简称:使用方案)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和上级文件要求,发布使用方案,确定扶持对象,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二)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依据本办法和发布的使用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整理申报材料,并报送县商务局。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公示及资金拨付

(一)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电子商务、财务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文件要求对项目材料进行评审;

(二)县商务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支持项目和金额,并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进行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要密切配合,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县财政局、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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