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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清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清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管理,提高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5]60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商务厅印发的《福建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并推行清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公开制度。
一、公告、公示的对象
根据不同性质,针对相应相关人员或全体公众
二、公开的主要内容
1、综合示范工作方案、资金与项目管理制度
2、项目资金的用途、安排依据和计划等。
3、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要求、项目承办单位名称、扶持资金额度、完成时限、绩效目标、承办单位、责任人等。
三、公开范围和形式
1.根据项目资金、项目的不同性质和内容,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
2.应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题专栏。
3.原则上项目资金的分配能公开的必须公开,接受监督。
4.对项目资金及项目进行公开的同时,要将联系人、监督电话和通讯地址一并公布。
四、公开的时限
1、项目安排在获得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2、每月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开。
五、反馈意见的受理
公开单位负责反馈意见的受理。公开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有关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使用或项目实施中的问题,要认真受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视情况做出解释或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公开的组织实施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及项目公开工作由县电子商务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受理反馈意见。
清流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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