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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依据《关于开展2015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5]60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商务厅印发的《福建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6〕8号)、《清流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清政办〔2016〕99号)、《清流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和会议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清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承办企业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项目承办企业,是指经县政府审核确认、批准并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的项目实施主体,承办项目是指经县政府批准的、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为促进我县电商发展的项目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电子商务建设项目验收,是指国家财政支持建设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并确认是否达到国家批准建设要求的活动。
第五条 清流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本制度所称项目验收的责任单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主持各类承办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程序与方式
第六条 验收程序
(一)承办企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完成项目验收前期工作:
1、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建设总体情况,了解项目建设过程与现状;
2、查看承办企业提供的项目相关材料。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完成项目验收前期工作后,作出是否予以验收结论。对于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小组成员单位,并分发有关验收材料。
第七条 验收方式
(一)项目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听取报告、查看材料等方式进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项目验收小组由商务、财政等部门组成,重点项目建成情况实行网上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验收要求
第八条 项目建成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要求建设完成,正常投入运营并达到一定期限要求;
(二)已取得相关资质(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商品流通许可证等)。
第九条 验收小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项目承办企业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汇报,审查项目申报材料;
(二)检查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通过验收意见并报县政府审核;
(四)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并将验收材料退回申报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充分发挥县纪检监察部门督察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事项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有更改或调整的,本制度可依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清流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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