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重大火灾隐患公开

日期:2021-06-28 20:06 来源:清流县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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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流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在对清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管理的燃气临时供应站(面积900平方米)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天然气储罐未按国家建设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冷却系统或移动式水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6.7条。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5.2.2条规定,直接判定清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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