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2024年清流县安全生产典型案例(一)

日期:2024-03-29 15:40 来源:清流县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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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4年1月11日,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清流县应急管理局反馈县实验小学附近清流县龙津镇××便利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戴××)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清流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和龙津镇人民政府,对该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超市存在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查处理由及结果:超市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中第(一)个违法行为裁量幅度第一阶次的规定,对该超市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没收非法销售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烟花爆竹行业属于高危行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必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必须严格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做到安全第一。清流县应急管理局提醒烟花爆竹经营者提高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做到合法、规范、安全经营存放烟花爆竹,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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