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2024年清流县安全生产典型案例(三)
案例名称:清流县某液化气充装单位未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基本情况及主要经过:2024年1月23日,清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清流县某公司某供应站的液化石油气充装情况实施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该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充装记录进行比对,发现在检查的14瓶液化石油气瓶中有9瓶液化石油气瓶无充装记录。为查清事实,清流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月23日清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清流某供应站仓库内抽查的14瓶瓶装液化石油气,其中3瓶瓶装液化石油气,在当事人的充装站有充装记录,充装日期分别为:2024年1月11日、2024年1月12日、2024年1月15日,而其余9瓶瓶装液化石油气,则在当事人充装站查无充装记录。
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构成充装液化石油气未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
处置情况:该公司未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相关规定,清流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4万元整。
安全提示: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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