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2024年清流县安全生产典型案例(五)

日期:2024-10-21 15:42 来源:清流县应急局
| | | |

案例名称:福建省XX矿业有限公司XX萤石矿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10日,省、市、县执法人员对福建省XX矿业有限公司XX萤石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一项重大事故隐患:2024年9月XX萤石矿的相邻矿井空间位置关系井上井下对照图未标记+220m中段至+260m中段行人天井。这项重大事故隐患于2024年9月1日已存在,截止2024年10月10日未采取措施消除。

查处理由及结果: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取得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清)应急现记〔2024〕FM4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清)应急责改〔2024〕FM28号},证实:2024年10月10日,现场检查发现XX萤石矿2024年9月的相邻矿井空间位置关系井上井下对照图未标记+220m中段至+260m中段行人天井。

证据二:询问笔录(晏XXXX萤石矿,矿长),证实:2024年3月28日XX萤石矿有组织学习《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晏XX本人在检查之前也知道相邻矿山采区位置关系与实际不符是重大隐患。

证据三:《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证实:开拓工程和采准工程的井巷或者井下采区与实际不符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其他证据: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相邻矿井空间位置关系井上井下对照图等。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中第(二十九)个违法行为裁量幅度第三阶次的规定,考虑该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建议对XX萤石矿作出处以人民币叁万贰仟元(¥3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该案处罚的主体分析:福建省XX矿业有限公司XX萤石矿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这项重大事故隐患2024年9月已存在,2024年10月10未采取措施消除,所以选择福建省XX矿业有限公司XX萤石矿作为处罚主体。该案处罚原因分析:检查发现福建省XX矿业有限公司XX萤石矿现场确实存在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行为,所以认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