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典型案例的公示(二)
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将2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一、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案件
基本案情:2026年1月6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和清流县应急管理局对清流县某萤石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萤石矿存在+410m斜坡道掘进面未设置有线调度电话等问题。
查处理由及结果:该萤石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应当给予生产经营单位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参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关于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第72个检查项目“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及通信联络系统”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考虑该萤石矿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整改消除重大隐患,且该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节。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3.2万元。
二、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案件
基本案情:2026年1月16日,三明市应急管理局和清流县应急管理局对福建省某萤石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萤石矿东矿井存在1.+320m东采场顺路天井联络通道无中转平台、梯子无护栏和安全绳;2.运输工邹某长、邹某华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从事提升机作业等问题。
查处理由及结果:第1条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应当给予生产经营单位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参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关于重大事故隐患类违法行为第1类“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1个检查项目“安全出口”相关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考虑福建省某萤石矿业有限公司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整改消除重大隐患,且该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节。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3.2万元(大写:叁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福建省某萤石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2条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给予生产经营单位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参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关于综合安全管理类违法行为第3类“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第4个检查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相关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考虑福建省某萤石矿业有限公司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整改消除重大隐患,且该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节。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3.5万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决定对福建省某萤石矿业有限公司2条违法行为作出处以6.7万元(大写:陆万柒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行动,目的就是通过排查整治,健全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到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履行到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到位。本案中,矿山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威胁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发生事故,矿山不但要停产,还要被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直接和间接损失都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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