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中共清流县纪委部门决算说明

日期:2018-08-29 10:11 来源:清流县纪委
| | | |

按照《关于批复清流县财政局关于批复中国共产党清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2017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单位2017年度部门决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中共清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实施党内监督,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

(二)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和市监察局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乡()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县政府颁布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及党组织关系在清流的垂直管理部门的党组织和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按有关条例或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及其公务员以及由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调查全县党组织和党员遵纪守法情况,研究党风、党纪中的有关问题,拟定相应的制度规定。

(六)调查监察对象遵纪守法情况,研究政风政纪中出现的带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起草行政监察工作的制度规定,并负责监督实施;了解县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乡()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制度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内容,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

(七)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廉政教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表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八)承担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责,在反腐败工作中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的作用。

(九)承担县政府纠风办职责,指导全县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十)会同县直有关部门以及各乡()党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乡()、县直部门纪委(纪工委)、纪检组领导班子人选;会同县委组织部对乡(镇)、县直部门纪委(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进行提名和考察;负责乡(镇)、县直部门纪委(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的考察和任免;负责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市纪委、市监察局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基本情况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中共清流县纪委包括9个机关行政科室、6个派驻纪检组及县委巡察机构,其中:列入2017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经费性质

人员编制数

在职人数

清流县纪委

财政核拨

31

27

各派驻纪检组

财政核拨

18

14

县委巡察就

财政核拨

7

6

 

三、部门主要工作总结

2017年,清流县纪委主要任务是:在省、市纪委和县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忠诚履职、敢于担当,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幸福清流提供有力的纪律保证。围绕上述任务,重点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压茬推进,夯实“两个责任”;

(二)多元宣传,弘扬清风正气;

(三)持续发力,强力正风肃纪;

(四)严查快处,保持惩腐高压;

(五)真抓实干,推进体制改革;

(六)严管厚爱,锻造执纪尖兵。

四、2017年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7年清流县纪委年初结转和结余0.80万元,本年收入916.94万元,本年支出520.67万元,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00万元,结余分配0.0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397.08万元。

(一)2017年收入916.94万元,比2016年决算数增加451.01万元,增长96.80%,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916.94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0.00万元。

2.事业收入0.00万元。

3.经营收入0.00万元。

4.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

6.其他收入0.00万元。

(二)2017年支出520.67万元,比2016年决算数增加8.39万元,增长1.64%,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支出520.67万元。其中,人员支出453.57万元,公用支出67.09万元。

2.项目支出0.00万元。

3.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

4.经营支出0.00万元。

5.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520.67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8.39万元,增长1.64%,具体情况如下(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

(一)2011101纪检监察事务-行政运行321.84万元,较上年增加162.6万元,增长102%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巡察机构并入,人员增多及日常运行费用增加。

(二)2011199纪检监察事务-其他纪检监察事务支出198.83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52.36万元,增长327%,主要原因是监察体制改革、巡察机构的设立、运行费用增加及规范化建设投入增加。

六、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本单位2017年度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七、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520.67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453.5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67.0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八、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8.22万元,同比增长-6.47%。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0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2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00万元,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用车运行费5.20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2辆。与2016年相比,公务用车购置费和运行费分别增长0.00%-43.78%,主要是:公务用车改革。
  
(三)公务接待费13.01万元。主要用于上级纪委纪律审查、调研等方面的接待活动,累计接待500批次、接待总人数1,350人次。与2016年相比公务接待费支出增长27.18%,主要是:监察体制改革及巡察工作需要,上级纪委调研增多。

九、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7.09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长-69.69%

(二)政府采购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6.8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6.8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截至2017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2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2辆;单价50万元(含)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本年度本单位没有绩效自评项目。

    十、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表:1-1 2017年度收支决算总表

1-2 2017年度收入决算表

1-3 2017年度支出决算表

1-4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表

1-5 2017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1-6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决算情况表

1-7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决算情况表

1-8 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表

1-9 2017年度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

 

1-10 2017年度政府采购情况表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